您當前所在位置:首頁>豐(feng) 都縣統計局>j9九游会网页版登录入口>法定主動公開內(nei) 容>履職依據>政策文件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473P/2020-00117 | [ 發文字號 ] | 豐都統計發〔2020〕1號 |
| [ 主題分類 ] | 統計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統計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1-02 | [ 發布日期 ] | 2020-01-10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473P/2020-00117 |
| [ 發文字號 ] | 豐都統計發〔2020〕1號 |
| [ 主題分類 ] | 統計 |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統計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1-02 |
| [ 發布日期 ] | 2020-01-10 |
豐(feng) 都縣統計局關(guan) 於(yu) 轉發《重慶市統計局關(guan) 於(yu) 印發重慶市企業(ye) 統計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各企事業(ye) 單位:
現將《重慶市統計局關(guan) 於(yu) 印發〈重慶市企業(ye) 統計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渝統發〔2019〕68號)轉發給你們(men) ,請各單位加強學習(xi) 宣傳(chuan) ,確保各相關(guan) 統計調查對象知曉,並嚴(yan) 格遵照執行。
附件:重慶市統計局關(guan) 於(yu) 印發《重慶市企業(ye) 統計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豐(feng) 都縣統計局
2020年1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渝統發〔2019〕68號
重慶市統計局關(guan) 於(yu) 印發
《重慶市企業(ye) 統計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統計局,萬(wan) 盛經開區統計局:
《重慶市企業(ye) 統計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經重慶市統計局2019年第32次局長辦公會(hui) 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統計局
2019年12月3日
重慶市企業(ye) 統計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wei) 貫徹落實中央《關(guan) 於(yu) 深化統計管理體(ti) 製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文件的要求,推進統計領域誠信建設,引導企業(ye) 依法統計、誠信統計,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務院關(guan) 於(yu) 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製度加快推進社會(hui) 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企業(ye) 統計信用管理辦法》,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ye) 統計信用管理,是指市、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企業(ye) 統計信用信息開展的采集、認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動。
企業(ye) 統計信用信息是指市、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統計調查、業(ye) 務管理和執法檢查等履職過程中獲取或製作的企業(ye) 信息,具體(ti) 是指:
(一)企業(ye) 基本信息,包括企業(ye) 名稱、地址、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遵守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情況;
(三)提供統計工作的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情況;
(四)執行統計調查製度情況;
(五)依法提供統計資料及其質量情況;
(六)統計違法行為(wei) 及處理情況;
(七)其他與(yu) 統計信用相關(guan) 的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承擔法定的政府統計資料報送義(yi) 務的企業(ye) 。
第四條 企業(ye) 統計信用管理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重慶市統計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企業(ye) 統計信用信息管理製度,組織、規範、監督和指導全市企業(ye) 統計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本辦法以及重慶市統計局的部署,負責采集並及時更新由其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的企業(ye) 統計信用信息,認定企業(ye) 統計信用狀況,依法依規公示企業(ye) 統計失信情況。
第六條 企業(ye) 統計信用狀況分為(wei) 統計守信企業(ye) 、統計信用異常企業(ye) 、統計一般失信企業(ye) 和統計嚴(yan) 重失信企業(ye) ,實施分類、動態管理。
第七條 企業(ye) 統計信用狀況的認定實行誰認定、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
重慶市統計局可以根據統計執法檢查等方式獲取的企業(ye) 統計信用信息,直接認定企業(ye) 的統計信用狀況。
第八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ye) ,為(wei) 統計守信企業(ye) :
(一)為(wei) 履行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yi) 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二)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製度;
(三)執行統計調查製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資料;
(四)積極配合統計執法檢查和統計數據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門列入聯合懲戒失信名單,未發現有任何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製度的行為(wei) 。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ye) ,為(wei) 統計信用異常企業(ye) :
(一)未按照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yi) 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未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製度;
(三)遲報統計資料;
(四)統計資料報送異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係。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ye) ,為(wei) 統計一般失信企業(ye) :
(一)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
(二)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三)多次遲報統計資料;
(四)被統計機構行政處罰後,一年內(nei) 未按照《企業(ye) 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自行公示。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ye) ,為(wei) 統計嚴(yan) 重失信企業(ye) :
(一)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二)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拒報或者故意遲報統計資料情節嚴(yan) 重或特別嚴(yan) 重;
(三)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嚴(yan) 重;
(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guan) 證明和資料;
(五)拒絕答複或者不如實答複統計檢查查詢書(shu) ;
(六)有其他嚴(yan) 重統計違法行為(wei) ,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認定機構將企業(ye) 認定為(wei) 統計信用異常、統計一般失信、統計嚴(yan) 重失信等的,應當作出認定決(jue) 定。認定決(jue) 定包括企業(ye) 名稱、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認定日期、認定事由、作出認定決(jue) 定機構。
第十三條 認定機構在作出認定決(jue) 定前,應當製作《企業(ye) 統計信用認定告知書(shu) 》,向認定對象告知所被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第十四條 被認定為(wei) 統計信用異常、統計一般失信、統計嚴(yan) 重失信的企業(ye) 自收到認定決(jue) 定告知書(shu) 起3個(ge) 工作日內(nei) 可以向作出認定決(jue) 定的統計機構提出陳述申辯,逾期未提出的視為(wei) 放棄該權利。
認定對象提出不同意見時,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認真聽取。認定對象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開展複核,複核成立的予以采納,並在30日內(nei) 將複核情況告知認定對象。
第十五條 陳述申辯結束後,仍被認定為(wei) 統計信用異常、統計一般失信、統計嚴(yan) 重失信的,認定機構應當作出認定決(jue) 定並製作《企業(ye) 統計信用認定決(jue) 定書(shu) 》。《企業(ye) 統計信用認定決(jue) 定書(shu) 》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認定對象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
(二)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認定的種類和依據;
(四)不服認定決(jue) 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認定決(jue) 定的統計機構名稱和作出決(jue) 定的日期,並加蓋作出認定決(jue) 定的統計機構印章。
第十六條 認定機構應當在《企業(ye) 統計信用認定告知書(shu) 》或《企業(ye) 統計信用認定決(jue) 定書(shu) 》作出後7日內(nei) 送達認定對象。認定對象應當在送達回執上簽字蓋章,並注明簽收日期。認定對象拒絕接收的,應當在其他人員見證下,由送達人員、見證人員在送達回執上簽字並注明理由,將《企業(ye) 統計信用認定決(jue) 定書(shu) 》留置;認定對象不能接收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guan) 規定執行。
郵寄送達的,應當通過中國郵政掛號寄送。
第十七條 認定對象有從(cong) 輕或從(cong) 重認定情形的,參照《重慶市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企業(ye) 對統計機構在公示企業(ye) 統計信用信息工作中的具體(ti) 行政行為(wei) 或作出的認定決(jue) 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認定決(jue) 定書(shu) 之日起六十日內(nei) 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上一級統計機構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認定決(jue) 定書(shu) 之日起六個(ge) 月內(nei) 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認定決(jue) 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九條 認定機構應當自作出統計一般失信和統計嚴(yan) 重失信認定決(jue) 定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社會(hui) 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業(ye) 名稱、地址、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統計違法行為(wei) 、依法處理情況等。
公示企業(ye) 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
第二十條 重慶市統計局在其網站建立統計失信企業(ye) 信息公示專(zhuan) 欄,向社會(hui) 公示職責範圍內(nei) 一般失信和統計嚴(yan) 重失信企業(ye) 信息,與(yu) “信用中國(重慶)”網站和重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聯通,並鏈接到國家統計局網站統計失信企業(ye) 信息公示專(zhuan) 欄。
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在本級人民政府或本級統計機構網站公示統計一般失信和統計嚴(yan) 重失信企業(ye) 信息,同時加載到重慶市統計局失信企業(ye) 信息公示專(zhuan) 欄。
第二十一條 統計一般失信和統計嚴(yan) 重失信企業(ye) 信息公示期限為(wei) 1年。公示期間,企業(ye) 認真整改到位並提出申請,經履行公示職責的統計機構核實後,可以從(cong) 公示網站提前移除企業(ye) 信息,但公示時間不得少於(yu) 6個(ge) 月。
公示期間,企業(ye) 整改不到位被查實的,公示期限延長至2年;再次發生統計違法行為(wei) 並查實的,自查實之日起,公示2年。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遵循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原則,對統計守信企業(ye) 予以激勵;對統計信用異常企業(ye) 、統計一般失信企業(ye) 加強監督檢查;將統計嚴(yan) 重失信企業(ye) 信息納入金融、工商等行業(ye) 和部門信用信息係統,並按照《關(guan) 於(yu) 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製建設的意見》,以及《關(guan) 於(yu) 對統計領域嚴(yan) 重失信企業(ye) 及其有關(guan) 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修訂版)》實施聯合懲戒。
聯合懲戒措施包括:
(一)依據統計法對失信企業(ye) 及失信人員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對失信企業(ye) 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通過國家統計局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社會(hui) 公示失信企業(ye) 和失信人員信息;
3.將失信企業(ye) 列為(wei) 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再次發現有統計違法行為(wei) 的,延長公示期限;
4.對負有責任的屬於(yu) 國家工作人員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guan) 規定移送任免機關(guan) 、紀檢監察機關(guan) 、組織(人事)部門依紀依法給予處分處理。
(二)依法限製取得財政資金和社會(hui) 保障資金支持。
(三)依法限製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
(四)將失信信息作為(wei) 在股票、可轉換債(zhai) 券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ye) 股份轉讓係統掛牌公開轉讓審核的參考。對失信主體(ti) 注冊(ce) 非金融企業(ye) 債(zhai) 務融資工具加強管理,並按照注冊(ce) 發行有關(guan) 工作要求,強化信息披露,加強投資人保護機製,防範有關(guan) 風險。對申請發行企業(ye) 債(zhai) 券不予受理。
(五)暫停審批科技項目;對已經取得高新技術企業(ye) 資格的,經認定機構核實,取消資格;禁止參與(yu) 科技型中小企業(ye) 評價(jia) 。
(六)依法限製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報引進外國專(zhuan) 家項目、引才引智示範基地、出國培訓項目等引智項目。
(七)依法限製參與(yu) 政府采購活動。
(八)依法限製取得政府供應土地及出讓探礦權、采礦權。
(九)嚴(yan) 格、審慎審批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事項。
(十)依法限製新增建設項目審批;限製建築業(ye) 企業(ye) 資質;從(cong) 嚴(yan) 審核包括新增許可範圍在內(nei) 的鐵路運輸企業(ye) 準入許可。
(十一)依法限製參與(yu)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
(十二)依法限製享受財政資金補貼等各類政府優(you) 惠政策。
(十三)依法限製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十四)將失信信息作為(wei) 境內(nei)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guan) 人員成為(wei) 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後監管的參考。
(十五)加大進出口貨物監管力度,加強布控查驗、後續稽查或統計監督核查。
(十六)對申請適用海關(guan) 認證企業(ye) 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已經成為(wei) 認證企業(ye) 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ye) 信用等級。
(十七)將失信狀況作為(wei) 納稅信用評價(jia) 的重要外部參考。
(十八)依法限製申請認證機構資質(含資質延續)、認證領域擴大;依法限製申請認證(含認證證書(shu) 延續);認證機構加大對失信企業(ye) 的證後監督力度,依法撤銷或者暫停相關(guan) 認證證書(shu) 。
(十九)取消申報國家知識產(chan) 權示範和優(you) 勢企業(ye) 資格,取消申報國家專(zhuan) 利運營試點企業(ye) 資格。
(二十)作為(wei) 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
(二十一)依法限製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
(二十二)禁止申請信息安全產(chan) 品和係統測評服務,不頒發證書(shu) ,不提供技術支撐;不頒發各類信息安全服務資質,禁止其參與(yu) 國家關(guan) 鍵信息基礎安全保障建設服務;禁止申請信息安全從(cong) 業(ye) 人員資格認定,不頒發CISP資格。
(二十三)申請或享受住房保障時,作為(wei) 重點核查或監督檢查對象。
(二十四)依法限製從(cong) 事食品等行業(ye) 。
(二十五)作為(wei) 審批參股、收購商業(ye) 銀行的參考依據。
(二十六)作為(wei) 保險機構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製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的參考依據。
(二十七)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zhong) 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後監管中,對失信責任主體(ti) 予以重點關(guan) 注。
(二十八)依法將失信責任主體(ti) 的違法失信記錄作為(wei) 公司債(zhai) 券核準或備案的參考。
(二十九)將失信信息作為(wei) 非上市公眾(zhong) 公司重大資產(chan) 重組審核的參考。
(三十)將失信信息作為(wei)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的參考。
(三十一)核準與(yu) 管理相關(guan) 外匯額度及辦理部分基於(yu) 信用的跨境融資業(ye) 務時,將失信信息作為(wei) 審慎性參考。
(三十二)取消糧食收購許可,取消中央儲(chu) 備代儲(chu) 資格,不得作為(wei) 政策性糧食收儲(chu) 委托庫點,限製參與(yu) 政策性糧食競買(mai) 。
(三十三)對企業(ye) 和個(ge) 人給予表彰獎勵、授予榮譽稱號時,參考其統計信用狀況,對失信企業(ye) 和失信人員,不予頒發政府榮譽;及時撤銷失信企業(ye) 和失信人員獲得的榮譽稱號。
(三十四)依法限製參加各類評先評優(you) 。
(三十五)依法限製招錄(聘)為(wei) 公務員或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
(三十六)失信責任主體(ti) 是自然人的,依法限製登記為(wei) 事業(ye) 單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責任主體(ti) 是機構的,該機構法定代表人依法限製登記為(wei) 事業(ye) 單位法定代表人。
(三十七)依法限製擔任國有企業(ye) 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三十八)協助查詢反饋統計嚴(yan) 重失信人員身份、出入境證件信息;協助查找下落不明但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統計失信被執行人;統計嚴(yan) 重失信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shu) 確定的義(yi) 務,由人民法院依法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guan) 單位采取限製其出境。
(三十九)將失信人員有關(guan) 信息記入個(ge) 人信用記錄和統計從(cong) 業(ye) 人員誠信檔案,一定期限內(nei) 不得從(cong) 事與(yu) 會(hui) 計、統計等有關(guan) 的工作,不能取得會(hui) 計、統計等有關(guan) 專(zhuan) 業(ye) 職稱。
(四十)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guan) 主體(ti) 在證券、基金、期貨從(cong) 業(ye) 資格申請中予以從(cong) 嚴(yan) 審核,對已成為(wei) 證券、基金、期貨從(cong) 業(ye) 人員的相關(guan) 主體(ti) 予以重點關(guan) 注。
(四十一)依法限製設立或入股融資擔保公司;將失信信息作為(wei) 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
(四十二)在投資等優(you) 惠性政策認定,金融機構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將失信信息作為(wei)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製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相關(guan) 責任人考核、幹部選任時,將失信信息作為(wei) 重要參考。
第二十三條 企業(ye) 可以向采集、認定本單位統計信用的政府統計機構提出書(shu) 麵查詢申請,查詢本單位的統計信用信息和統計信用狀況。政府統計機構應於(yu) 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回複。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發現采集、認定和公示的企業(ye) 統計信用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
上級統計機構發現下級統計機構采集、認定和公示的企業(ye) 統計信用信息不準確的,應當要求下級及時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統計機構采集和公示的企業(ye) 統計信用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統計機構予以更正。經核查確有錯誤的,履行公示職責的統計機構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或刪除。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與(yu) 同級有關(guan) 部門建立合作機製,推進信用信息互認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yan) 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依規予以處分。
第二十七條 企業(ye) 統計信用認定工作由本級統計機構統計執法機構負責統籌。
第二十八條 政府有關(guan) 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承擔法定的政府統計資料報送義(yi) 務的其他單位,其統計信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民間統計調查單位統計信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開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