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組織領導和管理協調全縣統計工作的職責,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組織實施國家統計製度、統計標準和統計發展規劃;製定並組織實施地方統計調查製度和統計改革發展規劃。
(二)管理和指導本縣鄉(xiang) 鎮(街道)、部門(行業(ye) )統計工作;協調政府綜合統計與(yu) 部門統計之間的關(guan) 係;加強全縣統計基層工作和統計隊伍建設。
(三)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核算製度;組織實施全縣二、三產(chan) 業(ye) 有關(guan) 統計調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關(guan) 國民經濟、社會(hui) 發展、科技進步、能源資源和環境等統計數據,並對其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四)建立健全全縣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統計監測和評價(jia) 體(ti) 係,加強動態監測和決(jue) 策谘詢服務;加強與(yu) 市級相關(guan) 部門對區縣考核評價(jia) 工作的溝通協調工作。
(五)建立有關(guan) 統計數據質量審核、評估和監控製度並組織實施;依法對部門統計數據進行審核、評估;定期整理、核定、管理、提供、發布全縣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hui) 發展的統計公報;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加強對全縣統計信息發布的規範管理,組織建立統計信息共享製度和發布製度。
(六)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指導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主要是人口普查、經濟普查、農(nong) 業(ye) 普查等)和各項專(zhuan) 項調查。承擔全縣的社情民意調查工作,搜集整理和提供有關(guan) 社情民意調查工作。
(七)對經營性統計調查行為(wei) 和涉外調查進行審批,對各級各部門開展的統計調查進行備案等;依法管理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查全縣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及其調查方案,管理各部門製發的統計調查表;對統計係統各項調查活動進行管理。
(八)負責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chuan) 貫徹、統計工作實施情況和監督檢查以及對統計違法行為(wei) 進行立案查處。
(九)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縣統計信息自動化係統和全縣統計數據庫體(ti) 係,組織協調和統一管理本縣各部門統計數據庫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
(十)負責局機關(guan) 和所屬單位的安全監管和信訪穩定工作。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