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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3-00037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24 | [ 發布日期 ] | 2023-02-24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3-00037 |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24 |
| [ 發布日期 ] | 2023-02-24 |
關(guan) 於(yu) 印發《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規範和指導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維護和提升生態保護紅線的生態環境保護成效,保障國家生態安全,我部組織製定了《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社會(hui) 公開)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12月27日印發
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wei) 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嚴(yan) 守生態保護紅線,保障國家生態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關(guan) 於(yu) 劃定並嚴(yan) 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幹意見》《關(guan) 於(yu) 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製線的指導意見》《生態環境部職能配置、內(nei) 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關(guan) 於(yu) 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關(guan) 於(yu) 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的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生態保護紅線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發布實施的生態保護紅線。
生態保護紅線內(nei) 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三條 堅持生態優(you) 先、統籌兼顧、綠色發展、問題導向、分類監督、公眾(zhong) 參與(yu) 的原則,建立嚴(yan) 格的監督體(ti) 係,實現一條紅線守住自然生態安全邊界,確保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不降低、麵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提升生態係統質量和穩定性。
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開展全國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項:
(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相關(guan) 製度製定與(yu) 落實情況;
(二)生態保護紅線調整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三)生態保護紅線內(nei) 人為(wei) 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四)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狀況及其變化;
(五)生態保護紅線內(nei) 生態破壞問題及其處理整改情況;
(六)生態保護紅線內(nei) 生態保護修複工程實施生態環境成效;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對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的生態環境影響提出審核意見。
第七條 生態保護紅線內(nei) ,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wei) 活動,其他區域嚴(yan) 格禁止開發性、生產(chan) 性建設活動,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僅(jin) 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wei) 活動。
生態環境部門對生態保護紅線內(nei) 的有限人為(wei) 活動實行嚴(yan) 格的生態環境監督。
第八條 生態環境部製定生態質量監測標準規範,依托生態質量監測網絡,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測,重點關(guan) 注人為(wei) 活動對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的影響。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測,監測結果與(yu) 國家生態質量監測網絡數據共享。
第九條 生態環境部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狀況評估製度,製定生態保護紅線監管指標體(ti) 係和生態狀況評估標準規範,定期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狀況評估,評估生態保護紅線生態係統格局、質量、服務功能和保護成效。
第十條 生態環境部組織對生態保護紅線內(nei) 生態破壞問題進行監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生態環境部根據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測結果,結合媒體(ti) 曝光、群眾(zhong) 舉(ju) 報和日常監督發現的生態破壞問題線索,提取疑似生態破壞問題圖斑和線索,並推送省級生態環境部門。
(二)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疑似生態破壞問題實地核實,並向生態環境部報告實地核實結果。
(三)生態環境部將核實後的生態破壞問題通報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移交國務院有關(guan) 主管部門並進行記錄。
(四)生態環境部對生態保護紅線內(nei) 生態破壞問題的處理、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五)生態環境部對生態破壞嚴(yan) 重、整改行動緩慢、弄虛作假、責任不落實的,視情采取函告、通報、約談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十一條 對生態保護紅線內(nei) 生態破壞的執法工作,依照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相關(guan) 規定開展。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製定完善生態保護修複生態環境監督標準規範,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內(nei) 生態保護修複工程實施生態環境成效評估,加強生態保護修複工程中形式主義(yi) 問題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依托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台,綜合利用“五基”協同天空地一體(ti) 化生態環境立體(ti) 遙感監測體(ti) 係,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監督數據庫和信息係統。
各省(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實際需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區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台和監督數據庫,實現生態保護紅線數據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hui) 公開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質量監測、生態狀況評估等生態環境監督相關(guan) 信息,接受社會(hui) 監督。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依規參與(yu) 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將生態保護紅線保護成效納入生態環境領域相關(guan) 考核,推動將考核結果作為(wei) 黨(dang) 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評價(jia) 及責任追究、自然資源資產(chan) 離任審計、獎懲任免以及有關(guan) 地區開展生態補償(chang) 的重要參考。
第十六條 生態保護紅線內(nei) 存在的突出生態破壞問題和生態保護修複形式主義(yi) 問題,且列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按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等規定處理。
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包括直轄市所轄的區縣)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地區有關(guan) 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或者移送其他有關(guan) 部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工作。
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中發現有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有關(guan)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將問題線索等有關(guan) 材料及時移送相關(guan) 機關(guan) 或者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涉嫌犯罪的,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按照有關(guan) 規定移送監察機關(guan) 或者司法機關(guan) 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可結合本行政區具體(ti) 情況,參照本辦法,製定本行政區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