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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3-00035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24 | [ 發布日期 ] | 2023-02-24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3-00035 |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24 |
| [ 發布日期 ] | 2023-02-24 |
關(guan) 於(yu) 印發《“十四五”環境影響評價(jia) 與(yu) 排汙許可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為(wei) 貫徹落實“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健全以環境影響評價(jia) 製度為(wei) 主體(ti) 的源頭預防體(ti) 係,構建以排汙許可製為(wei) 核心的固定汙染源監管製度體(ti) 係,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我部研究製定了《“十四五”環境影響評價(jia) 與(yu) 排汙許可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實施。
生態環境部
2022年4月1日
(此件社會(hui) 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4月2日印發
“十四五”環境影響評價(jia) 與(yu) 排汙許可工作實施方案
為(wei) 貫徹落實“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深入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健全以環境影響評價(jia) (以下簡稱環評)製度為(wei) 主體(ti) 的源頭預防體(ti) 係,構建以排汙許可製為(wei) 核心的固定汙染源監管製度體(ti) 係,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和經濟高質量發展,製定本方案。
一、形勢與(yu) 挑戰
回顧“十三五”,環評與(yu) 排汙許可全麵深化改革創新,不斷提升源頭預防和過程監管效能,取得積極進展。展望“十四五”,麵對推動減汙降碳協同增效、促進經濟社會(hui) 發展全麵綠色轉型、實現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由量變到質變的艱巨任務,環評與(yu) 排汙許可工作仍任重道遠。
(一)“十三五”環評與(yu) 排汙許可改革取得新進展
製度改革創新蹄疾步穩。“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從(cong) 試點推進到全麵鋪開,完成了所有省級成果發布。排汙許可確立核心製度地位,出台了《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發證登記覆蓋所有固定汙染源。環評“放管服”改革持續深化,取消了竣工環保驗收和環評機構資質審批等多項行政許可,登記表由審批改為(wei) 在線備案,審批和監管向基層下沉。規劃環評、項目環評與(yu) 排汙許可進一步聚焦重點、優(you) 化流程、提高效能,法治化、規範化、信息化水平進一步提高。
助力區域行業(ye) 綠色發展作用顯現。“三大地區”(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長江經濟帶等區域發展戰略環評全麵完成,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逐步落地,基礎性和引導性作用逐步顯現。流域、省級礦產(chan) 資源規劃環評取得新突破,產(chan) 業(ye) 園區、煤炭礦區、港口、能源化工基地規劃環評全麵推進,在優(you) 布局、調結構、控規模、促轉型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
推動汙染物減排成效顯著。通過項目環評推動減少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排放量分別約46.8萬(wan) 噸、3.7萬(wan) 噸、19.0萬(wan) 噸、27.4萬(wan) 噸、42.5萬(wan) 噸。將273.44萬(wan) 家排汙單位納入排汙許可管理,涉及年許可排放化學需氧量約470.80萬(wan) 噸、氨氮49.67萬(wan) 噸、二氧化硫560.65萬(wan) 噸、氮氧化物790.04萬(wan) 噸。
加強生態保護措施有力。通過30餘(yu) 個(ge) 流域綜合規劃環評,對近200個(ge) 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水利水電工程提出取消建設的優(you) 化建議,將多段幹、支流納入棲息地整體(ti) 性保護。重大工程建設的生態保護和修複措施進一步強化,野生動物通道、過魚設施、替代生境建設等逐步成為(wei) 水利水電和線性工程標配,全封閉聲屏障等環保創新措施開始落地實施。
服務“六穩”“六保”多措並舉(ju) 。對新冠疫情防控急需的建設項目實施環評應急保障。製定實施環評審批正麵清單,修訂建設項目環評分類管理名錄和環境影響報告表格式,建成全國環評技術評估服務谘詢平台。大幅提升環評審批效率,全國平均審批時間已經壓縮到法定時限的一半。
(二)“十四五”環評與(yu) 排汙許可工作麵臨(lin) 新挑戰
製度體(ti) 係有待健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落地應用尚不到位,各方責任有待明晰,支撐保障亟需加強。排汙許可製的核心製度建設尚不健全,與(yu) 環評、總量、統計、監測、執法等相關(guan) 製度亟待深化銜接。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製度曆經多年發展,既存在疊床架屋也存在短板不足,管理和技術體(ti) 係仍需統籌優(you) 化。
預防效能仍待提升。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仍居高位,特征汙染物和新汙染物影響不容忽視。一些地區上馬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簡稱“兩(liang) 高”)項目衝(chong) 動仍較強烈,新建項目呈現向中西部欠發達地區、流域上遊和生態敏感區布局建設的態勢,給生態環境準入把關(guan) 帶來新的壓力,優(you) 化規劃決(jue) 策、嚴(yan) 格環境準入的剛性約束仍待增強。
責任落實尚待加強。主體(ti) 責任落實不夠到位,過程監管相對薄弱,在一些領域和行業(ye) 仍較為(wei) 突出。有的地方和建設單位將依法環評視為(wei) 額外負擔,規劃“未評先批”和項目“未批先建”、擅自變更、生態環保設施措施不落實等問題仍然存在。排汙許可發證質量不高,證後監管機製有待完善,持證排汙、依證排汙尚未成為(wei) 企業(ye) 自覺,違法排汙、限期整改要求不落實等問題仍有發生。
二、總體(ti) 思路
(三)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習(xi) 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以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wei) 核心,堅持精準治汙、科學治汙、依法治汙,堅持綜合治理、係統治理、源頭治理,堅持推進減汙降碳協同增效,確立並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製度,持續提升重點領域重點行業(ye) 環評管理效能,全麵實行排汙許可製,協同推進“放管服”改革,充分發揮環評與(yu) 排汙許可在源頭預防和過程監管中的效力,守住底線把好關(guan) ,為(wei) 深入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推進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四)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改革創新,聚焦環評效力不高、固定汙染源管理不夠係統精細、事中事後監管相對薄弱等短板,用改革的辦法解決(jue) 問題,增強製度操作性和有效性。
堅持製度銜接、形成合力,構建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劃環評、項目環評、排汙許可有效聯動體(ti) 係,強化與(yu) 執法、督察等製度的相互支撐。
堅持試點先行、穩中求進,依法依規推進改革,保持製度體(ti) 係和管理要求基本統一,支持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領域納入改革試點,並逐步規範化、製度化。
堅持提升能力、強化支撐,統籌推進法規、技術和信息化體(ti) 係建設,提升管理和技術隊伍依法履職的能力水平。
(五)主要目標
源頭預防作用進一步提升。全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ti) 係基本形成,管理機製、技術體(ti) 係和數據共享係統基本完善。政策環評穩步推進,規劃環評體(ti) 係更加健全,重點領域、重點行業(ye) 環評管理效能持續提升。
排汙許可核心製度進一步穩固。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全要素、全周期管理基本實現,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執法監管體(ti) 係和自行監測監管機製全麵建立,排汙許可“一證式”管理全麵落實,以排汙許可製為(wei) 核心的固定汙染源監管製度體(ti) 係基本形成。
製度創新體(ti) 係進一步豐(feng) 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劃環評、項目環評、排汙許可及執法、督察等相關(guan) 製度的閉環管理體(ti) 係初步建立。探索溫室氣體(ti) 排放環境影響評價(jia) 。環評與(yu) 排汙許可信用管理製度更加完善,第三方服務市場全麵規範。
基礎保障進一步加強。一批新領域、新行業(ye) 管理政策、技術方法出台實施。環評與(yu) 排汙許可信息銜接、業(ye) 務協同有效推進,排汙許可信息係統功能持續拓展,智能查重覆蓋所有環評文件,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水平持續提升。
三、深化體(ti) 製機製改革,推進完善閉環管理體(ti) 係
(六)全鏈條優(you) 化管理
健全環評和排汙許可管理鏈條。完善涵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劃環評、項目環評、排汙許可的管理製度體(ti) 係,明確功能定位、責任邊界和銜接關(guan) 係,避免重複評價(jia) 。以產(chan) 業(ye) 園區、石化基地、能源基地等領域規劃環評為(wei) 重點,強化規劃環評與(yu)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聯動,推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落地。深化產(chan) 業(ye) 園區、自由貿易試驗區規劃環評與(yu) 項目環評聯動改革試點,探索簡化相關(guan) 項目環評管理。探索建立汙染影響類和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差異化全過程監管體(ti) 係。選取具備條件的地方,開展汙染影響類項目環評與(yu) 排汙許可深度銜接改革試點;對符合規劃環評要求,且排汙許可證能夠有效承接的部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推進依法將審批製調整為(wei) 備案製;對納入排汙許可管理的汙染影響類項目,深化自主驗收和後評價(jia) 管理改革。對成熟的改革試點經驗,推動通過立法等形式予以製度化。
統一建設項目環評管理機製。推進形成環評統一管理格局,理順機製、規範流程、打通平台、共享數據。推進省級以下環評審批權限評估調整,縣級分局原則上隻受權負責環境影響較小的部分報告表審批具體(ti) 工作。實施集中行政審批改革的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強化統一環評管理,將承擔環評審批的相關(guan) 部門納入政策指導、業(ye) 務培訓、環評文件複核、信息化監管等工作體(ti) 係,做到統一尺度、規範把關(guan) 。
(七)全過程公正監管
加強日常業(ye) 務監管。落實環評與(yu) 排汙許可監管行動計劃,重點對產(chan) 業(ye) 園區、流域、港口、煤炭礦區、城市軌道交通等領域規劃環評開展和落實情況進行抽查,對實施中產(chan) 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規劃依法開展核查。重點對石化、煤化工、水利、水電、煤炭等行業(ye) 建設項目環評開展情況、汙染物區域削減替代、生態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等環評文件及批複要求落實情況進行抽查。針對建設單位尤其是小微企業(ye) 在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強化指導幫扶,做到寓管於(yu) 服。按季度開展環評文件複核抽查,加強環評單位和環評工程師等從(cong) 業(ye) 人員動態監管,對違法違規環評單位和人員開展清理整頓,強化典型案例曝光和正麵宣傳(chuan) 引導,鼓勵加強行業(ye) 自律和能力建設。建立健全排汙許可信用管理體(ti) 係,全麵實施“一處失信、全國受限”的跨地區環評失信聯動監管機製,將環評與(yu) 排汙許可違法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guan) 信用信息係統,並及時依法公開。強化行政處罰與(yu) 刑事司法銜接,嚴(yan) 懲弄虛作假,堅決(jue) 整治環評技術服務市場亂(luan) 象。
健全長效監管機製。落實建設項目環評屬地監管,深化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參與(yu) 國家級、省級環評審批機製,健全市級監管、省級抽查、部級指導的屬地環評監管責任體(ti) 係。發揮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優(you) 勢,強化環評會(hui) 商和事中事後監管。健全信息共享和問題線索移交工作機製,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執法部門,區域性、行業(ye) 性等問題突出的,按有關(guan) 要求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八)全方位提升服務
創新推進優(you) 化營商環境。指導、推動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等試點城市深化環評與(yu) 排汙許可改革,落實國務院改革部署,在推進產(chan) 業(ye) 園區規劃環評與(yu) 項目環評聯動及優(you) 化環評分類管理等方麵先行先試,同步加強和創新監管。全麵推進環評與(yu) 排汙許可政務服務標準化,持續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加快實施排汙許可事項“跨省通辦”“全程網辦”,實現排汙許可事項在不同地域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加快推進電子證照應用。
不斷提升審批服務水平。持續完善國家、地方、重大外資項目“三本台賬”環評審批服務體(ti) 係,定期更新台賬,組織提前介入指導,對符合生態環保要求的開辟綠色通道,提高審批效率,推動重大項目科學落地。會(hui) 同發展改革、能源等主管部門,妥善處置煤炭行業(ye) 曆史遺留環評問題,嚴(yan) 把生態環境準入關(guan) ,協同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和生態安全。推進國家重大水利工程環評工作,配合做好南水北調後續工程重大問題研究、總體(ti) 規劃評估優(you) 化完善、西線工程論證等,推進中線引江補漢項目環評。堅持“生態優(you) 先、統籌考慮、適度開發、確保底線”的原則,做好水電開發規劃和項目環評。推進大型清潔能源基地、電力外送通道等重大項目環評工作。積極服務重大儲(chu) 備儲(chu) 運基地、沿江高鐵、沿邊公路等基礎設施工程及民生工程項目環評。深化遠程技術評估服務,推動解決(jue) 小微企業(ye) 和基層審批部門實際困難。
四、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守好高質量發展生態環境底線
(九)推進協同管控
探索建立跨區域、跨流域協同管控機製,統籌上下遊、左右岸的保護對象與(yu) 目標、空間單元與(yu) 分區、準入尺度與(yu) 要求等。落實長江保護法,推動長江全流域按單元精細化分區管控;加強黃河流域、赤水河流域、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成渝雙城經濟區、呼包鄂榆地區等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協同管控。組織開展減汙降碳協同管控試點。
(十)強化實施應用
推動完善政府為(wei) 主體(ti) 、部門深度參與(yu) 的落地實施機製。向社會(hui) 主動公開成果文件,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在政策製定、環境準入、園區管理、執法監管等方麵的應用。推動做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yu) 主體(ti) 功能區戰略、國土空間規劃分區和用途管製要求、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能源資源管理等工作的銜接。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對生態、水、海洋、大氣、土壤、固體(ti) 廢物等環境管理的支撐。
(十一)做好評估考核
建立國家對省、省對地市年度跟蹤與(yu) 五年評估相結合的實施應用跟蹤評估機製,完善指標體(ti) 係。推動建立以省級統籌為(wei) 主,動態更新與(yu) 定期調整相結合的成果更新調整機製。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監管,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線索按規定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推動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納入深入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目標責任考核,鼓勵地方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納入綠色低碳發展、高質量發展等考核。
(十二)推進政策生態環境影響分析試點
對國家、省、市涉及區域和行業(ye) 發展、資源開發利用、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和生產(chan) 力布局,以及可能對生產(chan) 和消費行為(wei) 產(chan) 生重大影響的經濟、技術政策,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影響分析試點,探索構建以綠色低碳為(wei) 導向的指標體(ti) 係和技術方法,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案例,推動建立健全適用的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工作機製,適時組織開展成效評估。
五、提升重點領域環評管理效能,築牢綠水青山第一道防線
(十三)助力打造綠色發展高地
加強國家重大戰略指向區域的生態環境源頭防控,鼓勵有關(guan) 地方因地製宜製定更具針對性的環境準入要求。支持京津冀地區在聯防聯治基礎上,根據區域功能定位、生態環境質量改善要求,推進實施更加精準、科學的差別化環境準入。嚴(yan) 格長江幹支流有關(guan) 產(chan) 業(ye) 園區規劃環評審查和項目環評準入,落實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建、限建要求,嚴(yan) 防重汙染項目向長江中上遊轉移。推進沿黃重點地區工業(ye) 項目入園發展,嚴(yan) 格高汙染、高耗水、高耗能項目環境準入,推動黃河流域產(chan) 業(ye) 布局優(you) 化和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
(十四)促進重點行業(ye) 綠色轉型發展
推動重點工業(ye) 行業(ye) 綠色轉型升級。製定完善石化、化工、煤化工、農(nong) 藥、染料中間體(ti) 等行業(ye) 環評管理政策,研究規範新能源、新材料等新興(xing) 行業(ye) 環評管理,落實藍天、碧水、淨土保衛戰有關(guan) 管控要求。新改擴建鋼鐵、煤電項目應達到超低排放要求,推進建材、焦化、有色金屬冶煉等行業(ye) 汙染深度治理改造,強化對燃煤電廠摻燒廢棄物項目的環境管理。推動有色、化工、建材、鑄造、機械加工製造、製革、印染、電鍍、農(nong) 副食品加工、家具等產(chan) 業(ye) 集群提升改造;在重點區域鋼鐵、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電解鋁、電解錳、氧化鋁、煤化工、煉油、煉化等行業(ye) 項目環評審批中,嚴(yan) 格落實產(chan) 能替代、壓減等措施;嚴(yan) 控建材、鑄造、冶煉等行業(ye) 無組織排放,推進石化、化工、塗裝、醫藥、包裝印刷、油品儲(chu) 運銷等行業(ye) 項目揮發性有機物(VOCs)防治。嚴(yan) 格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業(ye) 項目的土壤、地下水汙染防治措施要求。支持有關(guan) “綠島”項目建設,做好相關(guan) 環保公共基礎設施或集中工藝設施環評服務。
加強“兩(liang) 高”行業(ye) 生態環境源頭防控。建立“兩(liang) 高”項目環評管理台賬,嚴(yan) 格執行環評審批原則和準入條件,按照國家關(guan) 於(yu) 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政策要求,推動相關(guan) 產(chan) 業(ye) 布局優(you) 化和結構調整,落實主要汙染物區域削減、產(chan) 能置換、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等措施。推動各地理順“兩(liang) 高”項目環評審批權限,不得以改革名義(yi) 降低準入要求或隨意下放環評審批權限,對審批能力不適應的依法調整上收。
提升基礎設施建設行業(ye) 環評管理水平。將相關(guan) 重大項目納入“三本台賬”環評審批服務體(ti) 係,推動鐵水、公鐵、公水、空陸等聯運發展以及多式聯運型、幹支銜接型貨運樞紐建設。支持長江幹線航道整治工程環評,推動長江黃金水道建設。推動重點區域港口、機場落實岸電設施、強化汙染物收集處理等要求,出台相關(guan) 文件推進“綠色機場”建設。強化陸海統籌,嚴(yan) 格控製入海汙染物排放,強化船舶溢油等環境風險評價(jia) ,推動加強應急能力建設。
(十五)強化生態係統保護
推進重點領域規劃環評宏觀管控。出台“十四五”省級礦產(chan) 資源規劃環評指導意見等政策文件。推進國土空間規劃環評,優(you) 化開發格局、調控開發強度。推進省級礦產(chan) 資源、大型煤炭礦區、流域綜合規劃及水利、水電規劃環評,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和一般生態空間管控要求,強化長期性、累積性、整體(ti) 性生態影響的預測、評價(jia) ,提出有針對性的規劃優(you) 化調整建議,對生態敏感區落實避讓、減緩、修複和補償(chang) 等保護措施。
嚴(yan) 格重大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環評管理。推動做好生態現狀調查和生物多樣性等影響評價(jia) ,加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極小種群物種保護。統籌強化有關(guan) 行業(ye) 環境準入、施工期環境監理、生態環保措施專(zhuan) 項設計、生態環境跟蹤監測、環境影響後評價(jia) 等環境管理。建立完善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全過程環境管理體(ti) 係,強化棲息地保護、過魚設施建設、增殖放流、低溫水減緩、生態流量泄放和生態調度等措施要求。研究製定風電、光伏等行業(ye) 環評管理政策,避免在鳥類等野生動物重要生境和遷徙通道布局,防範在其他環境敏感區過度集中布局,推進環境影響跟蹤監測評估。開展地熱等可再生能源項目環評研究,推動有關(guan) 行業(ye) 綠色發展。強化資源開發項目生態保護和修複。做好雅魯藏布江下遊水電開發、川藏鐵路等國家重大戰略工程環境準入管理,推進有關(guan) 工程適應氣候變化研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推進綠色施工,建設綠色工程。嚴(yan) 格落實圍填海管控要求。
(十六)探索溫室氣體(ti) 排放環境影響評價(jia)
積極開展產(chan) 業(ye) 園區減汙降碳協同管控,強化產(chan) 業(ye) 園區管理機構開展和組織落實規劃環評的主體(ti) 責任,高質量開展規劃環評工作,推動園區綠色低碳發展。實施《規劃環境影響評價(jia) 技術導則 產(chan) 業(ye) 園區》,在產(chan) 業(ye) 園區層麵推進溫室氣體(ti) 排放環境影響評價(jia) 試點。加強“兩(liang) 高”行業(ye) 減汙降碳源頭防控,在煤炭開采等項目環評中,探索加強對瓦斯等溫室氣體(ti) 排放的控製。支持各地深入開展重點行業(ye) 建設項目溫室氣體(ti) 排放環境影響評價(jia) 試點,推進近零碳排放示範工程建設。
(十七)做好新建項目環境社會(hui) 風險防範化解
對存在較大環境風險和“鄰避”問題的重大項目,強化選址選線、風險防範等要求,嚴(yan) 格環境準入把關(guan) 。加強對垃圾焚燒發電、對二甲苯(PX)等社會(hui) 關(guan) 注度高的新建項目有關(guan) 輿情及突發性事件的調度和分析研判,指導做好分類分級處置。推進各地建立實施環境社會(hui) 風險防範化解工作機製。完善全國高風險類建設項目數據庫。開展“一帶一路”重點行業(ye) 環境管理研究,加強對境外項目環境風險和環評管理工作指導服務。
六、全麵實行排汙許可製,構建固定汙染源監管核心製度體(ti) 係
(十八)鞏固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全覆蓋
製定實施工業(ye) 固體(ti) 廢物納入排汙許可管理文件,對已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有關(guan) 排汙單位,在依法申請延續或重新申請、變更時,應按照有關(guan) 技術規範在排汙許可證中增加工業(ye) 固體(ti) 廢物環境管理要求。依法將涉及工業(ye) 噪聲排汙單位、涉海工程排汙單位等納入排汙許可管理。壓實屬地責任,推動統籌解決(jue) 影響排汙許可證核發的曆史遺留問題。按照“生產(chan) 設施-治理設施-排放口”管理思路,優(you) 化排汙許可證內(nei) 容。指導做好排汙許可證延續和新增固定汙染源發證登記,實現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管理動態更新,做到固定汙染源全部持證排汙。
(十九)推動生態環境管理製度全聯動
研究建立與(yu) 排汙許可核心製度相適應的汙染影響類項目環評管理體(ti) 係,推動環評與(yu) 排汙許可在管理對象、管理內(nei) 容和管理機製等方麵的銜接。全麵落實企事業(ye) 單位汙染物排放法定義(yi) 務,將達標區域和非達標區域汙染物排放量削減要求納入排汙許可證。選擇長江經濟帶部分地方開展基於(yu) 水生態環境質量的許可排放量核定試點研究。開展火電、造紙、汙水處理等重點行業(ye) 生態環境統計與(yu) 排汙許可管理銜接試點,有序推動將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報告的汙染物排放量作為(wei) 年度生態環境統計的依據。深化溫室氣體(ti) 環境管理與(yu) 排汙許可製度信息共享,升級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推進溫室氣體(ti) 與(yu) 汙染物排放相關(guan) 數據統一采集、相互補充、交叉核驗。
(二十)加強排汙許可執法監管
構建以排汙許可製為(wei) 核心的固定汙染源執法監管體(ti) 係。推動出台關(guan) 於(yu) 加強排汙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推動將排汙許可製度執行情況納入深入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目標責任考核。將排汙許可證後管理作為(wei) 監督幫扶內(nei) 容,突出問題線索按規定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將排汙許可證作為(wei) 生態環境日常執法監管的主要依據,強化排汙許可日常管理、環境監測、執法監管聯動,構建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問題銷號的排汙許可執法監管機製。加強行政執法與(yu) 刑事司法銜接,嚴(yan) 懲排汙許可違法犯罪。試點推進排汙許可證清單式執法檢查。出台重點行業(ye) 排汙許可證執法手冊(ce) 或要點,明確重點行業(ye) 依證監管的日常執法監督程序、流程,規範固定汙染源執法監管方式、內(nei) 容等。做好排汙許可監管執法處罰信息公開。
強化排汙許可證監管。組織開展排汙許可證後管理專(zhuan) 項檢查,加強對排放汙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主要汙染物年許可排放量、自行監測、執行報告和台賬記錄等方麵的監督管理,督促排汙單位依證履行主體(ti) 責任。製修訂排汙許可證質量、台賬記錄、執行報告監管等技術性文件,印發實施排汙許可提質增效行動計劃,組織開展排汙許可證質量核查,加強執行報告和台賬記錄檢查。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對違反排汙許可管理要求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法索賠。
七、夯實基礎支撐保障,提升環評與(yu) 排汙許可治理能力
(二十一)加強法規體(ti) 係建設
貫徹預防為(wei) 主原則,推進環境影響評價(jia) 法及相關(guan) 法律法規製修訂,推動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納入黃河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製修訂。推動排汙許可製納入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製修訂。適時修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shu) (表)編製監督管理辦法》《專(zhuan) 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shu) 審查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jia) 分類管理名錄》《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jia) 管理辦法(試行)》等規章。
(二十二)加強技術體(ti) 係建設
健全技術規範體(ti) 係。完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技術規範。推進流域、礦產(chan) 資源等規劃環評導則製修訂。優(you) 化項目環評技術導則體(ti) 係,加強與(yu) 排汙許可技術規範的銜接,推進評價(jia) 模型標準化、法規化建設。推進水利、水電等行業(ye) 後評價(jia) 技術導則製修訂。出台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範。優(you) 化排汙許可技術體(ti) 係,開展排汙許可證申請與(yu) 核發技術規範製修訂,推進重點行業(ye) 自行監測和汙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製修訂。
加大基礎研究力度。開展減汙降碳協同增效等關(guan) 鍵技術研究,研究“汙染源排放—環境質量目標—汙染物允許排放量”的係統響應關(guan) 係,深化多要素多尺度分區管控研究。持續開展典型行業(ye) 二氧化碳、甲烷等溫室氣體(ti) 排放管控、環境影響人群健康風險分析、累積性環境影響評價(jia) 、中長期生態風險評價(jia) 等基礎性研究。加快推進國際先進技術方法本地化應用研究。
推進信息化建設。加強“互聯網+政務服務”,持續推進全國建設項目環評管理信息平台、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建設,做好與(yu) 全國一體(ti) 化政務服務平台對接。加強“互聯網+監管”,完善環評文件智能複核係統功能,推進固定汙染源“一企一檔”建設。推進全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數據共享係統、各省份數據應用係統建設,提升服務功能和效能。推動數據標準化,逐步實現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劃環評、項目環評、排汙許可、監測、執法等係統數據聯通,加強國家級平台與(yu) 地方平台數據共享共用。鼓勵與(yu) 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地方智慧管理等係統聯通,實現跨層級、跨部門數據共享共用。
(二十三)加強隊伍能力建設
提升隊伍能力。加強對基層管理、技術隊伍的指導培訓,加大對各地行政審批部門及西部地區的培訓力度。對重點工作表現突出的集體(ti) 和個(ge) 人予以表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機構加強環評與(yu) 排汙許可研究,推進領軍(jun) 人才培養(yang) 。加強技術評估專(zhuan) 家隊伍建設,推動全國評估專(zhuan) 家信息共享共用。拓展第三方服務,推動將技術評估相關(guan) 事項納入政府購買(mai) 服務。推動企業(ye) 配備環保專(zhuan) 業(ye) 人員,提高環評與(yu) 排汙許可管理水平。
強化宣傳(chuan) 引導。主動發聲做好環評與(yu) 排汙許可領域政策解讀,組織麵向企業(ye) 、公眾(zhong) 的宣傳(chuan) 培訓,加強信息公開,不斷強化建設單位、排汙企業(ye) 自主守法意識,發揮社會(hui) 監督作用。強化正反兩(liang) 方麵宣傳(chuan) ,宣傳(chuan) 工作進展和積極成效,加大違法違規行為(wei) 曝光力度,常態化公布典型案件,加強警示震懾。提升輿情應對能力,通過例行新聞發布會(hui) 、專(zhuan) 題報道等形式,主動回應群眾(zhong) 關(guan) 切,營造良好社會(hui) 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