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市級生態環境基本製度。負責貫徹執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方針政策,根據職責和授權擬訂有關(guan) 規範性文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編製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機製。牽頭協調較大及以上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警和調查處理。牽頭指導和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協調解決(jue) 環境汙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監督實施各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排汙許可證製度,組織確定水、大氣等納汙能力,監督檢查汙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製。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chan) 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guan) 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五)負責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水、大氣、土壤、固體(ti) 廢物、化學品、機動車、噪聲、光、惡臭等汙染防治管理製度並監督實施。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督防止地下水汙染。負責入河排汙口的設置管理。組織指導城鄉(xiang) 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nong) 業(ye) 麵源汙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大氣汙染聯防聯控協作機製。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複工作。組織編製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複工作。組織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製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nong) 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chuan) 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yu) 生態保護補償(chang) 工作。
(七)負責核與(yu) 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製有關(guan) 工作。監督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chan) 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汙染防治。組織開展核與(yu) 輻射環境監測工作。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參與(yu) 核事故應急處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縣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jia) ,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jia) 文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貫徹執行上級生態環境監測規範和相關(guan) 標準,擬訂生態環境監測製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生態環境信息網,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汙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ti) 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價(jia) 、預測預警。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製度,統一發布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貫徹執行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ti) 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承擔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在我縣的相關(guan) 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查。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查製度,對接中央、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guan) 工作,組織協調縣級生態環境保護督查工作,根據授權對鄉(xiang) 鎮(街道)、有關(guan) 部門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jue) 策部署情況進行督查問責。
(十二)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具體(ti) 執法交由相關(guan) 執法隊伍承擔,並以部門名義(yi) 統一執法,指導鄉(xiang) 鎮(街道)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
(十三)負責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ti) 係建設。參與(yu) 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chan) 業(ye) 發展。
(十四)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宣傳(chuan) 教育工作。製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chuan) 教育綱要,推動社會(hui) 組織和公眾(zhong) 參與(yu) 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協調有關(guan) 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在我縣的履約工作。
(十五)承擔豐(feng) 都縣生態環境委員會(hui) 的日常工作。
(十六)負責機關(guan) 和所屬單位黨(dang) 建、安全監管、信訪穩定工作。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