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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048 | [ 發文字號 ] | 無 |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31 | [ 發布日期 ] | 2025-03-31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048 |
| [ 發文字號 ] | 無 |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31 |
| [ 發布日期 ] | 2025-03-31 |
豐(feng) 都縣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 序號 | 事項編碼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監管對象 | 法律依據 |
| 1 | 50160069020001 | 對編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汙染防治措施及環保投資概算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
| 2 | 50160068020001 | 對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規定進行生產建設活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
| 3 | 50160067020001 | 對在長江幹流岸線三公裏範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裏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
| 4 | 50160066020001 | 對在長江幹支流岸線一公裏範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
| 5 | 50160035020001 | 對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或者警示標誌,或者損毀、擅自移動視頻監控、事故應急防護工程設施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場主體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6 | 50160034020001 | 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幹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場主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 7 | 50160029020001 | 對幹洗、機動車維修未設置廢氣汙染防治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場主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 8 | 50160027020001 | 對《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場主體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9 | 50160028020001 | 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畜禽糞汙等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汙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場主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 |
| 10 | 50160032020001 | 對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場主體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 |
| 11 | 50160031020001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場主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 |
| 12 | 50160030020001 | 對養殖專業戶未實行雨汙分流,未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汙水貯存設施,未及時對畜禽糞便、汙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市場主體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13 | 50160065020001 | 對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 |
| 14 | 50160064020001 | 對未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
| 15 | 50160131020001 | 對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
| 16 | 50160023060001 | 對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施工單位 | 《重慶是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21修訂)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或者停工整治。 |
| 17 | 50160379020001 | 對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18 | 50160378020001 | 對重點排汙單位等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 |
| 19 | 50160377020001 | 對不實施強製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
| 20 | 50160376020001 | 對違反環境質量監測、自動監控管理相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21 | 50160375020001 | 對事故責任單位未按照要求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後評估、消除突發環境事件遺留的環境問題以及未根據後評估結論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22 | 50160374020001 | 對環境風險隱患單位未按照規定落實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23 | 50160373020001 | 對水汙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汙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24 | 50160372020001 | 對未按照要求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方案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 25 | 50160371020001 | 對違反法律規定造成汙染事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26 | 50160370020001 | 對托運人、承運人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未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應急工作並報告事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
| 27 | 50160369020001 | 對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
| 28 | 50160368020001 | 對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
| 29 | 50160367020001 | 對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
| 30 | 50160366020001 | 對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
| 31 | 50160365020001 | 對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
| 32 | 50160364020001 | 對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
| 33 | 50160363020001 | 對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造成電磁輻射超過國家有關規定和限值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34 | 50160362020001 | 對未按照規定在冶煉前對廢舊金屬進行監測或者在監測中發現問題未按照規定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35 | 50160361020001 | 對未按照規定將廢舊放射源以及其他放射性廢物及時交回原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本市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庫貯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36 | 50160360020001 | 對輻射工作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台賬和其他相關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37 | 50160359020001 | 對擅自改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使用或者貯存位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38 | 50160358020001 | 對輻射工作場所及其外環境的輻射劑量超過輻射安全許可證規定限值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39 | 50160357020001 | 對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包裝過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以及放射性廢物未按照規定進行整備包裝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40 | 50160356020001 | 對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市外使用或者從市外轉移到本市使用,未按照規定報告和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41 | 50160355020001 | 對擅自轉讓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或者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42 | 50160354020001 | 對終止或者部分終止輻射工作,未按照規定對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進行處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43 | 50160353020001 | 對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及射線裝置未按照規定在退役前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或者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未經批準擅自退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44 | 50160352020001 |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或者豁免證明文件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45 | 50160351020001 | 對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汙染事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 |
| 46 | 50160350020001 | 對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製度和製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 |
| 47 | 50160349020001 | 對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誌、中文警示說明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 |
| 48 | 50160344020001 | 對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 |
| 49 | 50160342020001 | 對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放射性廢物管理有關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 |
| 50 | 50160339020001 | 對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未按規定對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 |
| 51 | 50160338020001 | 對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 |
| 52 | 50160337020001 | 對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 |
| 53 | 50160336020001 | 對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 |
| 54 | 50160335020001 | 對向環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廢液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 |
| 55 | 50160334020001 | 對未建造尾礦庫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汙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礦庫,貯存、處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尾礦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 |
| 56 | 50160333020001 | 對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未開展輻射監測或者發現輻射監測結果明顯異常未如實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
| 57 | 50160332020001 | 對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相關場所進行電磁環境監測,或者監測數據未按照規定公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輻射汙染防治辦法》 |
| 58 | 50160331020001 | 對使用或者運營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單位未在電磁輻射設施(設備)及其作業場所設置明顯標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輻射汙染防治辦法》 |
| 59 | 50160330020001 | 對射線裝置在報廢處置時,使用單位未對射線裝置去功能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輻射汙染防治辦法》 |
| 60 | 50160329020001 | 對野外、室外使用Ⅰ類、II類、III類放射源,或者運輸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的單位,未建立在線監控係統或者未安裝定位跟蹤裝置、監控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或者信息不能及時傳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輻射汙染防治辦法》 |
| 61 | 50160328020001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發現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異常,未進行核實與調查,並未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
| 62 | 50160327020001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規定開展個人劑量監測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
| 63 | 50160326020001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進行輻射安全培訓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
| 64 | 50160325020001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
| 65 | 50160324020001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規定對相關場所進行輻射監測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
| 66 | 50160323020001 | 對輻射工作單位銷售、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未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將其貯存的廢舊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關單位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
| 67 | 50160322020001 | 對輻射工作單位未在含放射源設備的說明書中告知用戶該設備含有放射源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
| 68 | 50160397020001 | 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
| 69 | 50160321020001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70 | 50160320020001 | 對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放射性標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71 | 50160041060001 |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市場主體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72 | 50160039060001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市場主體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73 | 50160040060001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遊、遊泳、垂釣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市場主體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74 | 50160037060001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從事采砂、對水體有汙染的水產養殖、放養畜禽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市場主體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75 | 50160042060001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增農業種植以及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增使用農藥、化肥的農業種植或者經濟林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市場主體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76 | 50160036060001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以及準保護區內,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汙染的物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市場主體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77 | 50160020060001 | 對向基本農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汙水、汙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汙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農田種植戶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十一條第二款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予以公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並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誌。 |
| 78 | 50160317020001 | 對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79 | 50160319020001 | 對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80 | 50160318020001 | 對未按照規定對使用I類、II類、III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後產生放射性汙染的射線裝置實施退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81 | 50160315020001 | 對未將放射性同位素產品台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82 | 50160316020001 | 對出廠或者銷售未列入產品台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83 | 50160314020001 | 對未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製定的編碼規則,對生產的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84 | 50160313020001 | 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台賬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85 | 50160312020001 | 對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86 | 50160311020001 | 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未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和設置明顯放射性標誌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87 | 50160301020001 | 對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範圍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未按照規定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88 | 50160303020001 | 對未經批準,擅自進口或者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89 | 50160302020001 | 對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而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90 | 50160310020001 | 對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未按照規定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91 | 50160305020001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活動,未按照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92 | 50160308020001 | 對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規定備案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93 | 50160307020001 | 對偽造、變造、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和轉讓批準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94 | 50160309020001 | 對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未按照規定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95 | 50160306020001 | 對偽造、變造、轉讓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96 | 50160304020001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97 | 50160300020001 | 對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98 | 50160298020001 | 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儀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 |
| 99 | 50160297020001 | 對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環境監測結果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 |
| 100 | 50160299020001 | 對無許可證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101 | 50160296020001 | 對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記錄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辦法》 |
| 102 | 50160293020001 | 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未建立汙染防治管理的規章製度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 |
| 103 | 50160294020001 | 對未對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 |
| 104 | 50160295020001 | 對未製定環境汙染應急預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 |
| 105 | 50160291020001 | 對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 |
| 106 | 50160290020001 | 對土地複墾義務人將重金屬汙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土地複墾條例》 |
| 107 | 50160281020001 | 對未按照規定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108 | 50160289020001 | 對處置汙染土壤的單位不具備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防治辦法》 |
| 109 | 50160288020001 | 對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防範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防治辦法》 |
| 110 | 50160286020001 | 對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111 | 50160285020001 | 對土壤汙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修複方案、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112 | 50160282020001 | 對未按照規定實施修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113 | 50160287020001 | 對未按照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圍牆或者硬質圍擋並保持其完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防治辦法》 |
| 114 | 50160283020001 | 對風險管控、修複活動完成後,未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複效果進行評估的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115 | 50160284020001 | 對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汙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116 | 50160275020001 | 對實施風險管控、修複活動對土壤、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汙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117 | 50160180020001 | 對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未經批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118 | 50160179020001 | 對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119 | 50160173020001 | 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築施工作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噪聲汙染防治辦法》 |
| 120 | 50160178020001 | 對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121 | 50160177020001 | 對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汙染物的排放情況並公開汙染排放數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122 | 50160176020001 | 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信息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123 | 50160175020001 | 對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告附近居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
| 124 | 50160172020001 | 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
| 125 | 50160174020001 | 對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係統,未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
| 126 | 50160170020001 | 對現有混凝土攪拌站未采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或者揚塵汙染防治措施達不到環境保護控塵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 127 | 50160169020001 | 對未在本市劃定的禁止區域從事采(碎)石生產或者在限製區域擴大生產規模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 128 | 50160167020001 | 對施工單位未落實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 129 | 50160168020001 | 對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汙染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 130 | 50160165020001 | 對重點排汙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布或者保存監測數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 131 | 50160164020001 | 對未按照規定設置監測點位或者采樣平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 132 | 50160163020001 | 對未對大氣排放情況進行申報或者變更申報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 133 | 50160162020001 | 對重點排放單位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
| 134 | 50160161020001 | 對重點排放單位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或者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義務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
| 135 | 50160160020001 | 對未按照監督檢查人員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
| 136 | 50160159020001 | 對未按時申報或者謊報、瞞報有關經營活動的數據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
| 137 | 50160157020001 | 對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經營活動的單位未按規定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
| 138 | 50160158020001 | 對未按照規定完整保存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
| 139 | 50160154020001 | 對未按照規定防止或者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泄漏和排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
| 140 | 50160156020001 | 對未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直接向大氣排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
| 141 | 50160149020001 | 對應當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的單位無使用配額許可證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
| 142 | 50160148020001 | 對無生產配額許可證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
| 143 | 50160155020001 | 對未按照規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回收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
| 144 | 50160153020001 | 對向不符合規定的單位銷售或者購買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
| 145 | 50160147020001 | 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
| 146 | 50160140020001 | 對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
| 147 | 50160141020001 | 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
| 148 | 50160142020001 | 對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製揚塵排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
| 149 | 50160143020001 | 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
| 150 | 50160146020001 | 對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於減少持久性有機汙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淨化裝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
| 151 | 50160144020001 | 對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
| 152 | 50160145020001 | 對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係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並采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
| 153 | 50160139020001 | 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 154 | 50160138020001 | 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
| 155 | 50160137020001 | 對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係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
| 156 | 50160136020001 | 對利用計算機軟件等手段篡改或偽造檢驗數據和結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 157 | 50160135020001 | 對為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具合格檢驗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 158 | 50160134020001 | 對機動車未檢驗就出具檢驗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 159 | 50160133020001 | 對用其他機動車代替應檢機動車檢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 160 | 50160132020001 | 對機動車檢驗插入采樣探頭不符合標準規範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 161 | 50160127020001 | 對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汙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複或者更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
| 162 | 50160126020001 | 對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製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製、減少粉塵和氣態汙染物排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
| 163 | 50160125020001 | 對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並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
| 164 | 50160123020001 | 對工業塗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塗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 165 | 50160124020001 | 對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 166 | 50160121020001 | 對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鍋爐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
| 167 | 50160111020001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以及準保護區內,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汙染的物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 |
| 168 | 50160112020001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增農業種植以及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增使用農藥、化肥的農業種植或者經濟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 |
| 169 | 50160114020001 | 對在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非耕地上從事種植等生產經營活動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 |
| 170 | 50160120020001 | 對在禁燃區內新、擴建燃用高汙染燃料的設施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
| 171 | 50160119020001 | 對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等高汙染燃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
| 172 | 50160117020001 | 對餐飲服務項目選址違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 173 | 50160118020001 | 對排放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業、加工服務業等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廢氣等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淨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汙染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
| 174 | 50160116020001 | 對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或者警示標誌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 |
| 175 | 50160115020001 | 對在本市生產、銷售、使用總磷酸鹽含量不符合國家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的洗滌製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 |
| 176 | 50160113020001 |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 |
| 177 | 50160110020001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從事采砂、對水體有汙染的水產養殖、放養畜禽等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 |
| 178 | 50160107020001 | 對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汙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179 | 50160108020001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180 | 50160109020001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遊、遊泳、垂釣等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 |
| 181 | 50160106020001 | 對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182 | 50160104020001 | 對長江流域磷礦開采加工、磷肥和含磷農藥製造等企業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製指標排放含磷水汙染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
| 183 | 50160105020001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 |
| 184 | 50160103020001 | 對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185 | 50160102020001 | 對違規建設汙染嚴重的生產項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186 | 50160101020001 | 對未按照規定采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187 | 50160100020001 | 對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188 | 50160099020001 | 對未采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189 | 50160098020001 |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汙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190 | 50160097020001 | 對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191 | 50160096020001 | 對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汙染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192 | 50160095020001 | 對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汙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193 | 50160094020001 | 對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194 | 50160093020001 | 對違法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195 | 50160092020001 | 需要填報排汙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填報排汙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196 | 50160088020001 | 對未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197 | 50160089020001 | 對未如實報告汙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汙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198 | 50160090020001 | 對排汙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199 | 50160087020001 | 對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汙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汙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200 | 50160086020001 | 對未建立環境管理台賬記錄製度,或者未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記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201 | 50160085020001 | 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控製汙染物排放要求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202 | 50160084020001 | 對發現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汙染物排放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203 | 50160083020001 | 對未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汙染物排放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204 | 50160082020001 | 對未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205 | 50160081020001 | 對未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製定自行監測方案並開展自行監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206 | 50160080020001 | 對未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207 | 50160079020001 | 對汙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汙許可證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208 | 50160077020001 | 對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209 | 50160078020001 | 對汙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汙許可證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210 | 50160076020001 | 對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汙許可證後排放汙染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211 | 50160075020001 | 對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汙染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212 | 50160074020001 | 對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213 | 50160073020001 | 對從事技術評估的技術單位違規收取費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
| 214 | 50160072020001 | 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
| 215 | 50160071020001 | 對環保設施未建成、未驗收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
| 216 | 50160070020001 | 對建設過程中未同時實施環評文件及審批決定中的環保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
| 217 | 50160403020001 | 對商業經營活動中,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場所以及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淨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裝卸設備等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汙染的設備、設施的經營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汙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
| 218 | 50160198020001 | 對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219 | 50160402020001 | 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設備、設施等,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
| 220 | 50160292020001 | 對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超標、超總量或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 |
| 221 | 50160091020001 | 對偽造、變造、轉讓排汙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222 | 50160166020001 | 對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按規定落實應急減排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汙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減少燃煤使用、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施工、限製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露天燒烤、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應急措施,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落實應急措施。 |
| 223 | 50160122020001 | 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
| 224 | 50160480020001 | 對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企業,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225 | 50160461060001 | 對涉揚塵、粉塵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 226 | 50160468060001 | 對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六十五條、六十六條,《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 |
| 227 | 50160048060001 | 對保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或者警示標誌,以及保護視頻監控、事故應急防護工程設施不受損毀、移動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 |
| 228 | 50160477060001 | 對入河排汙口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入河排汙口監督管理辦法》 |
| 229 | 50160478060001 | 對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
| 230 | 50160475060001 | 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 |
| 231 | 50160476060001 | 對在用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七條。 |
| 232 | 50160473060001 | 對機動車維修機構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
| 233 | 50160474060001 | 對油氣回收設置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 |
| 234 | 50160472060001 | 對“三磷”企業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四十六條 |
| 235 | 50160469060001 | 對工業集聚區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二十六條,《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條 |
| 236 | 50160467060001 | 對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管理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
| 237 | 50160465060001 | 對排汙單位地下水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條例》 |
| 238 | 50160466060001 | 對土壤重點監管單位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239 | 50160464060001 |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尾礦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電子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 240 | 50160463060001 | 對固體廢物產廢單位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尾礦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電子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 241 | 50160460060001 | 對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 242 | 50160459060001 | 對揮發性有機物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 243 | 50160438060001 | 對涉ODS企業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
| 244 | 50160439060001 | 對重汙染應急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 245 | 50160428060001 | 對水汙染防治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防止拆船汙染環境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重慶市河長製條例》、《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246 | 50160430060001 | 對廢水汙染源自動監控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防止拆船汙染環境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重慶市河長製條例》、《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247 | 50160431060001 | 對廢氣汙染源自動監控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248 | 50160432060001 | 對危險廢物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尾礦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電子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 249 | 50160433060001 | 對排汙許可製度執行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排汙許可管理辦法》 |
| 250 | 50160434060001 | 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製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排汙許可管理辦法》 |
| 251 | 50160435060001 | 對自然保護地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自然保護區條例 風景名勝區條例》、《生態保護補償條例》、《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重慶市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辦法》 |
| 252 | 50160436060001 | 對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許可管理辦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重慶市輻射汙染防治辦法》 |
| 253 | 50160437060001 | 對企業環境應急管理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 |
| 254 | 50160429060001 | 對大氣汙染防治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255 | 50160427060001 | 對於生態環境雙隨機抽查重點單位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環境監管重點單位,特殊汙染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 |
| 256 | 50160426060001 | 對於生態環境雙隨機抽查一般單位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 |
| 257 | 50160054060001 | 對建立排放工業噪聲汙染工業企業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改建、擴建工業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汙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
| 258 | 50160053060001 | 對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藝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自然人、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 259 | 50160052060001 | 對油煙淨化設施、專用煙道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60 | 50160021060001 | 對養殖專業戶實行雨汙分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汙水貯存設施,及時收集、貯存、處理畜禽糞便、汙水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經營者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條養殖專業戶應當根據養殖汙染防治要求,實行雨水、汙水分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汙水貯存設施,及時對畜禽糞便、汙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防止汙染水體。 |
| 261 | 50160424060001 | 對關閉尾礦設施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法律法規名稱:《防治尾礦汙染環境管理規定》 依據文號: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1號 條款號:第十七條 條款內容:尾礦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必須進行處置,保證壩體安全,不汙染環境,消除汙染事故隱患。關閉尾礦設施必須當地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批準。經驗收移交後的尾礦設施其汙染防治由接收單位負責。 |
| 262 | 50160422060001 | 對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汙染物排放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法律法規名稱:《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依據文號: 條款號:第三十六條 條款內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環境保護現場檢查製度,對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汙染物排放情況、汙染防治情況、環境風險防範情況以及各項環境保護法律製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和拖延檢查。現場檢查可以采取采樣、監測、攝影、攝像、文字記錄和查閱、複製有關資料等方式。檢查記錄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在檢查記錄中予以注明。 法律法規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依據文號: 條款號:第二十四條 條款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法律法規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依據文號: 條款號:第二十一條 條款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範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機構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
| 263 | 50160423060001 | 對排汙許可事中事後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法律法規名稱:《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依據文號: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 條款號:第三十九條 條款內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製定執法計劃,結合排汙單位環境信用記錄,確定執法監管重點和檢查頻次。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排汙許可證規定的許可事項的實施情況。通過執法監測、核查台賬記錄和自動監測數據以及其他監控手段,核實排汙數據和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判定是否符合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檢查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現場檢查的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記入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監管執法信息、無排汙許可證和違反排汙許可證規定排汙的排汙單位名單。 法律法規名稱:《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依據文號: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 條款號:第三十八條 條款內容:排汙單位應當對提交的台賬記錄、監測數據和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法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
| 264 | 50160063060001 | 對收容留檢場所的環保檢查 | 行政檢查 | 犬隻收容留檢場所 | 《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設立犬隻收容留檢場所應當符合規劃、環保、動物防疫等條件,農業農村、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收容留檢場所的監督和管理。 |
| 265 | 50160062060001 | 對處理染疫犬隻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依照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
| 266 | 50160061060001 | 對寵物醫院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寵物醫院 |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加強寵物醫院、口腔診所輻射安全和放射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據現行《射線裝置分類》,寵物醫院使用的獸用X射線裝置(DR、CT等)和口腔診所使用的口腔(牙科)X 射線裝置(牙片機、口腔全景機、口腔CT等)均屬於III類射線裝置。其使用場所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法規要求辦理環保、衛生相關行政手續。寵物醫院需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和輻射安全許可等環保行政手續,可自行開展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控製效果評價報告評審、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並接受衛生健康部門監督檢查;口腔診所需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和輻射安全許可等環保行政手續,以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驗收和放射診療許可等衛生健康行政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辦理登記手續。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
| 267 | 50160060060001 | 對寵物醫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寵物醫院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名錄確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別,不得擅自改變環境影響評價類別。建設內容涉及本名錄中兩個及以上項目類別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按照其中單項等級最高的確定。建設內容不涉及主體工程的改建、擴建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 類別按照改建、擴建的工程內容確定。 第五條 本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認為確有必要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可以根據建設項目的汙染因子、生態影響因子特征及其所處環境的敏感性質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的建議,報生態環境部認定後實施。”、“123.動物醫院,報告表:設有動物顱腔、胸腔或腹腔手術設施的。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違法者名單。 |
| 268 | 50160059060001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噪聲防治工作或連續施工作業未公告附近居民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係統,未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係統,未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
| 269 | 50160058060001 | 對營業性文化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造成噪聲汙染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商業經營者 | 《重慶市噪聲汙染防治辦法》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查處: (一)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設備、設施等,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 (二)商業經營活動中,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場所以及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淨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裝卸設備等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汙染的設備、設施的經營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汙染的。 |
| 270 | 50160057060001 | 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築施工作業的。" |
| 271 | 50160056060001 | 對工業企業監測工業噪聲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一)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未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二)噪聲重點排汙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 |
| 272 | 50160055060001 | 對工業企業排放工業噪聲汙染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汙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 273 | 50160051060001 | 環境保護監督檢查權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
| 274 | 50160050060001 | 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大氣汙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和拖延。 |
| 275 | 50160047060001 | 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幹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 276 | 50160046060001 | 對幹洗、機動車維修設置廢氣汙染防治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不影響周邊環境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 277 | 50160044060001 | 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畜禽糞汙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汙染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 |
| 278 | 50160025060001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四條 |
| 279 | 50160421030001 | 對避免固廢汙染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等行為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強製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五條第二款 |
| 280 | 50160420030001 | 對違法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強製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
| 281 | 50160419030001 | 對違法排汙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強製 | 單位、個人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 |
| 282 | 50160418030001 | 對造成水汙染事故的代履行 | 行政強製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 |
| 283 | 50160416030001 | 對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未按規定對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代履行 | 行政強製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
| 284 | 50160415030001 | 對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等行為的代履行 | 行政強製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
| 285 | 50160414030001 | 對土地複墾義務人將重金屬汙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代履行 | 行政強製 | 單位、個人 | 《土地複墾條例》第四十條 |
| 286 | 50160412030001 | 對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代履行 | 行政強製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
| 287 | 50160407030001 | 對違法設置排汙口的行政強製 | 行政強製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一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一十九條第一款 |
| 288 | 50160417030001 | 對在發生輻射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輻射事故可能發生時的行政強製 | 行政強製 | 單位、個人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
| 289 | 50160409030001 | 對向水體或者在江河湖庫最高水位線以下以及經雨水衝刷可能進入水體的灘地、岸坡傾倒、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汙染物等行為的代履行 | 行政強製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
| 290 | 50160410030001 | 對違法排放大氣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汙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強製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 |
| 291 | 50160411030001 | 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進出口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及其生產設備、設施、原料及產品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強製 | 單位、個人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
| 292 | 50160408030001 | 對違法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等行為的代履行 | 行政強製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 |
| 293 | 50160413030001 | 對涉嫌違反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的查封 | 行政強製 | 單位、個人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項、《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
| 294 | 50160406020001 | 對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漿、灰膏等易揚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清運的建築垃圾未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密閉圍欄並對堆放物品予以覆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 295 | 50160405020001 | 對未采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汙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296 | 50160404020001 | 對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
| 297 | 50160401020001 | 噪聲重點排汙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
| 298 | 50160400020001 | 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未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
| 299 | 50160399020001 | 無排汙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
| 300 | 50160394020001 | 對在國家森林公園內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301 | 50160393020001 | 對在濕地自然保護地內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302 | 50160392020001 |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農藥管理條例 |
| 303 | 50160391020001 |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農藥管理條例 |
| 304 | 50160390020001 | 對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等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 305 | 50160389020001 | 違規設置排汙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306 | 50160388020001 | 對拒不改正違法排放大氣汙染物情節嚴重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307 | 50160387020001 | 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後對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308 | 50160395020001 | 對在水產苗種繁殖、棲息地從事采礦、排放汙水等破壞水域生態環境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
| 309 | 50160396020001 | 對在自然保護地內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310 | 50160386020001 | 對拒不改正違法排放汙染物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 311 | 50160385020001 | 對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312 | 50160384020001 | 對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
| 313 | 50160383020001 | 對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汙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及環境監測機構在有關環境活動中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314 | 50160382020001 | 對處罰之日起兩年內因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等有毒物質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315 | 50160381020001 | 對停運汙染防治設施時未同時停運相應的生產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316 | 50160380020001 | 對未按規定整治、管理排汙口的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317 | 50160280020001 | 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汙染風險評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318 | 50160272020001 | 對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汙染土壤用於土地複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319 | 50160278020001 | 對未按照規定實施後期管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320 | 50160274020001 | 對未單獨收集、存放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321 | 50160276020001 | 對轉運汙染土壤,未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汙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322 | 50160279020001 | 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汙染狀況調查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323 | 50160277020001 | 對未達到土壤汙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複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複無關的項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324 | 50160273020001 | 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複效果評估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325 | 50160271020001 | 對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汙水、汙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汙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326 | 50160270020001 | 對建設和運行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未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汙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327 | 50160269020001 | 對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汙染狀況監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328 | 50160266020001 | 對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年度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或者未建立土壤汙染隱患排查製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329 | 50160268020001 | 對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汙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330 | 50160265020001 | 對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331 | 50160264020001 | 對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未製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332 | 50160267020001 | 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築物、構築物,企業事業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汙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未製定、實施土壤汙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 |
| 333 | 50160263020001 | 對未履行產品和包裝物強製回收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334 | 50160262020001 | 對擅自傾倒工業固體廢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335 | 50160261020001 | 對擅自轉移傾倒未經環境風險評估場地內土壤或者經環境風險評估認定汙染土壤、擅自傾倒工業固體廢物或未履行產品和包裝物強製回收義務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
| 336 | 50160260020001 | 對未落實《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列明的環境管理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 |
| 337 | 50160259020001 | 對未建立新化學物質活動等情況記錄製度的,或者未記錄新化學物質活動等情況或者保存相關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 |
| 338 | 50160258020001 | 對未向下遊用戶傳遞規定信息的,或者拒絕提供新化學物質的相關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 |
| 339 | 50160257020001 | 對未落實相關環境風險控製措施或者環境管理要求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 |
| 340 | 50160256020001 | 對未辦理變更登記,或者不按照變更內容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 |
| 341 | 50160255020001 | 對未按照登記證的規定生產、進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 |
| 342 | 50160254020001 | 對未辦理備案,或者未按照備案信息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或者加工使用未辦理備案的新化學物質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 |
| 343 | 50160253020001 | 對將未經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化學物質,用於允許用途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 |
| 344 | 50160252020001 | 對未按規定辦理重新登記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 |
| 345 | 50160251020001 | 對未取得登記證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 |
| 346 | 50160398020001 | 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改建、擴建工業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汙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
| 347 | 50160250020001 | 對未按規定備案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348 | 50160249020001 | 對未按照規定報告危險化學品企業相關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349 | 50160247020001 | 對未按培訓製度和計劃進行培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電子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 350 | 50160248020001 | 對貯存電子廢物超過一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電子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 351 | 50160246020001 | 對未按規定記錄經營情況、日常環境監測數據、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有關情況等,或者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電子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 352 | 50160243020001 | 對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範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電子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 353 | 50160245020001 | 對貯存、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作業場所不符合要求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電子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 354 | 50160244020001 | 對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不符合有關電子廢物汙染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範和技術政策的要求,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禁止性技術、工藝、設備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電子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 355 | 50160242020001 | 對偽造、變造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 |
| 356 | 50160241020001 | 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從事處理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 |
| 357 | 50160231020001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 358 | 50160232020001 | 對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機構未按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 359 | 50160240020001 | 對未按規定辦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變更、換證、注銷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 |
| 360 | 50160237020001 | 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企業未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係統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
| 361 | 50160238020001 | 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企業未建立日常環境監測製度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
| 362 | 50160233020001 | 對無證或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363 | 50160236020001 | 對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造成環境汙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
| 364 | 50160234020001 | 對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
| 365 | 50160235020001 | 對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
| 366 | 50160239020001 | 對不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 |
| 367 | 50160230020001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 368 | 50160229020001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汙水處理係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 369 | 50160228020001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 370 | 50160225020001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 371 | 50160227020001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 372 | 50160226020001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製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 373 | 50160222020001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理單位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 374 | 50160221020001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理單位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 375 | 50160220020001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理單位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 376 | 50160219020001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理單位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 377 | 50160212020001 | 對未按規定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 378 | 50160224020001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理單位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汙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 379 | 50160217020001 | 對未按規定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並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進行處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 380 | 50160213020001 |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經營活動未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汙染防治措施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 381 | 50160214020001 | 對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 382 | 50160216020001 |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未按要求執行經營情況記錄簿製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 383 | 50160215020001 | 對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采取封閉措施,並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 384 | 50160223020001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理單位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 385 | 50160218020001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製度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 386 | 50160211020001 | 對未按規定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 387 | 50160206020001 | 對未將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報送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388 | 50160210020001 | 對危險廢物出口者未按規定報送有關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危險廢物出口核準管理辦法》 |
| 389 | 50160205020001 | 對擅自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等退役或者轉為他用以及未按照規定進行汙染場地評估和治理修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390 | 50160207020001 | 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過程中,造成環境汙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 |
| 391 | 50160209020001 | 對未按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危險廢物轉移單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危險廢物出口核準管理辦法》 |
| 392 | 50160208020001 | 對無危險廢物出口核準通知單或者不按照危險廢物出口核準通知單出口危險廢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危險廢物出口核準管理辦法》 |
| 393 | 50160204020001 | 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台賬並如實記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394 | 50160202020001 | 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395 | 50160203020001 | 對未製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396 | 50160201020001 | 對未經消除汙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397 | 50160200020001 | 對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398 | 50160199020001 | 對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399 | 50160197020001 | 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400 | 50160196020001 | 對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401 | 50160195020001 | 對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402 | 50160194020001 | 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403 | 50160192020001 | 對粉煤灰運輸造成汙染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
| 404 | 50160191020001 | 對新建電廠興建永久性儲灰場對環境造成汙染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
| 405 | 50160193020001 | 對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406 | 50160190020001 | 對造成環境功能喪失無法恢複環境原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電子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 407 | 50160181020001 | 對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未報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408 | 50160189020001 | 對因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造成環境汙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電子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 409 | 50160188020001 | 對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屬環境汙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電子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 410 | 50160187020001 | 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危害生活飲用水水源造成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電子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
| 411 | 50160182020001 | 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汙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412 | 50160185020001 | 對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413 | 50160184020001 | 對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414 | 50160186020001 | 對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未按規定封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415 | 50160183020001 | 對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台賬並如實記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416 | 50160171020001 | 對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噪聲汙染防治設施導致環境噪聲超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單位、個人 |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