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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69167/2023-00163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體裁分類 ] 公告公示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18 [ 發布日期 ] 2023-10-18
[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69167/2023-00163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體裁分類 ] 公告公示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0-18
[ 發布日期 ] 2023-10-18

企業(ye) 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

第一章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chan) 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及《環境信息依法披露製度改革方案》《企業(ye) 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為(wei) 規範企業(ye) 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和臨(lin) 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以下簡稱臨(lin) 時報告)的編製,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企業(ye) 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編製年度報告和臨(lin) 時報告,保障報告的規範性。

(一)相關(guan) 環境信息的表述應當真實、準確、客觀,不得作出誤導性判斷,不得含有誇大、欺詐、誤導或內(nei) 容不準確、不客觀的詞句;

(二)使用的術語應當符合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等規定和行業(ye) 規範、行業(ye) 慣例等約定;

(三)涉及排放量等較為(wei) 重要的數據,測算數據時使用的監測、核算等相關(guan) 方法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guan) 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等規定和行業(ye) 規範、行業(ye) 慣例等約定,如無相關(guan) 可參考的環保或行業(ye) 規範的,應當說明具體(ti) 的選取方法和選取理由;

(四)使用的數字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重量單位、體(ti) 積單位、濃度單位、強度單位、毒性單位、貨幣金額等除特別說明外,應當使用符合國內(nei) 標準和計量習(xi) 慣的單位;

(五)使用的語言、表述應當通俗易懂,便於(yu) 公眾(zhong) 理解,增強報告的易讀、易懂性;

(六)應當遵循企業(ye) 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和排汙許可等行業(ye) 分類的有關(guan) 規定,企業(ye) 可以增加披露所使用的其他的行業(ye) 分類規範、數據、資料作為(wei) 參考。

第三條重點排汙單位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含本準則第四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環境信息。

實施強製性清潔生產(chan) 審核的企業(ye) 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含本準則第四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環境信息。

符合《企業(ye) 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規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及合並報表範圍內(nei) 的各級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和發行企業(ye) 債(zhai) 券、公司債(zhai) 券、非金融企業(ye) 債(zhai) 務融資工具的企業(ye) (以下簡稱發債(zhai) 企業(ye) ),屬於(yu) 重點排汙單位或實施強製性清潔生產(chan) 審核的企業(ye) ,應當按照上述條款披露環境信息,同時披露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環境信息。

上市公司和發債(zhai) 企業(ye) 依法設置排汙口但不屬於(yu) 重點排汙單位和實施強製性清潔生產(chan) 審核的企業(ye) ,應當按照重點排汙單位相關(guan) 要求披露環境信息,同時披露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環境信息。

上市公司和發債(zhai) 企業(ye) 依法不設置排汙口的,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含本準則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環境信息,以及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涉及的環境信息。

第二章 年度報告

第一節 目錄和名詞解釋

第四條年度報告封麵應當載明企業(ye) 的中文名稱、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報告年度、編製日期等。

年度報告扉頁應當刊登如下承諾:企業(ye) 負責人保證年度報告內(nei) 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主管環保工作負責人或環保機構負責人保證年度報告中環保信息及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條企業(ye) 應當依據相關(guan) 標準或技術規範文件,對可能造成公眾(zhong) 理解障礙或者具有特定含義(yi) 的術語作出準確、通俗易懂的解釋。

第二節關(guan) 鍵環境信息提要

第六條企業(ye) 應當對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情況、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變更情況、汙染物排放以及碳排放情況等進行摘要說明,包括但不限於(yu) 以下信息:

(一)年度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變更,包括新獲得、變更、延續、撤銷和正在申請等情況;

(二)年度主要汙染物排放和碳排放情況,包括各種汙染物的實際排放量,工業(ye) 固體(ti) 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chan) 生量及利用處置量,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量,碳排放量等;

(三)年度受到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司法判決(jue) 等情況。

第三節 企業(ye) 基本信息

第七條企業(ye) 應當披露以下基本信息:

(一)中文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ce) 地址、生產(chan) 地址、行業(ye) 類別、企業(ye) 聯係人及聯係方式等;

(二)屬於(yu) 國有企業(ye) 、民營企業(ye) 、外資企業(ye) 、集體(ti) 企業(ye) 、上市公司、發債(zhai) 企業(ye) 等企業(ye) 性質,以及屬於(yu) 重點排汙單位、實施強製性清潔生產(chan) 審核的企業(ye) 等情況;

(三)主要產(chan) 品與(yu) 服務、生產(chan) 工藝的名稱,以及生產(chan) 工藝屬於(yu) 國家、地方等公布的鼓勵類、限製類或淘汰類目錄(名錄)的情況。

第四節 企業(ye) 環境管理信息

第八條企業(ye) 應當披露有效期內(nei) 或正在申請核發或變更的全部生態環境行政許可(包括但不限於(yu) 排汙許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jia)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廢棄電器電子產(chan) 品處理資格許可等)的相關(guan) 信息:

(一)許可名稱、編號、獲得許可的審批文件、核發機關(guan) 、獲取時間和有效期限;

(二)主要許可事項。

第九條企業(ye) 應當披露環境保護稅繳納信息:

(一)環境保護稅分稅目繳納額、實際繳納總額;

(二)依法依規享受稅收減征或免征的情況。

第十條企業(ye) 應當披露依法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信息。

第十一條企業(ye) 應當披露環保信用評價(jia) 等級。年度環保信用評價(jia) 等級有變化的,應當全部披露。

第五節 汙染物產(chan) 生、治理與(yu) 排放信息

第十二條企業(ye) 應當披露安裝和運行的全部汙染防治設施信息:

(一)汙染防治設施的名稱、對應的產(chan) 汙環節、處理的汙染物、對應排汙口的名稱、編號;

(二)年度非正常運行的設施名稱、排放的汙染物、次數、日期及時長、主要原因;

(三)汙染防治設施由第三方負責運行維護的應當提供運維方信息。

第十三條企業(ye) 應當披露主要水汙染物、大氣汙染物排放相關(guan) 信息(包括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

(一)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排汙口的數量;主要排汙口各項汙染物的實際排放總量、水汙染物日均濃度的年度平均值、大氣汙染物小時濃度的年度平均值;各排汙口安裝汙染源在線自動監測設備及與(yu) 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情況;

(二)無組織排放監測點位名稱,各監測點位主要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實際排放總量、實際排放濃度;

(三)全年生產(chan) 天數、自行監測天數(次數)、達標次數、超標次數;委托的第三方檢(監)測機構進行自行監測的,應當提供第三方機構名稱、資質等相關(guan) 信息。

第十四條企業(ye) 應當披露工業(ye) 固體(ti) 廢物的產(chan) 生、貯存、流向和利用處置信息:

(一)名稱、種類、成分、等級(一類或二類一般工業(ye) 固體(ti) 廢物);

(二)產(chan) 生量、貯存量、利用處置方式和利用處置量;

(三)一般工業(ye) 固體(ti) 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或設施的類型(一類或二類)、麵積、累計貯存量和經緯度坐標等;

(四)委托他人利用處置的,應當提供受托方名稱、資格和技術能力,以及一般工業(ye) 固體(ti) 廢物運輸、利用、處置情況。

企業(ye) 應當披露危險廢物的產(chan) 生和利用處置信息(包含企業(ye) 自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和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一)名稱、廢物代碼、主要有害成分、危險特性等情況;

(二)產(chan) 生量、貯存量、利用處置方式與(yu) 利用處置量、累計貯存量;

(三)貯存、處置場所或設施的麵積和經緯度坐標等;

(四)委托他人利用處置的,應當提供受托方名稱、資質以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十五條企業(ye) 應當依據《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有毒有害水汙染物名錄》《優(you) 先控製化學品名錄》等,披露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形態(液體(ti) 、氣體(ti) 、固體(ti) )、毒性、排放濃度、排放總量等情況。

第十六條企業(ye) 應當披露噪聲排放監測點位名稱、位置、執行標準、排放限值、實際排放值等信息。

第十七條企業(ye) 應當披露施工揚塵、裝卸物料采取的防治揚塵汙染的主要措施。

第十八條屬於(yu) 排汙許可管理的企業(ye) ,應當披露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應編製公開的次數、實際編製公開的次數和發布信息。

第六節碳排放信息

第十九條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溫室氣體(ti)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披露碳排放相關(guan) 信息:

(一)年度碳實際排放量及上一年度實際排放量;

(二)配額清繳情況;

(三)依據溫室氣體(ti) 排放核算與(yu) 報告標準或技術規範,披露排放設施、核算方法等信息。

第七節強製性清潔生產(chan) 審核信息

第二十條企業(ye) 應當披露強製性清潔生產(chan) 審核信息:

(一)實施強製性清潔生產(chan) 審核的原因;

(二)強製性清潔生產(chan) 審核的實施情況、評估與(yu) 驗收結果。

第八節 生態環境應急信息

第二十一條企業(ye) 應當披露生態環境應急信息: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備案機關(guan) 、備案編號;

(二)現有生態環境應急資源;

(三)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及處置情況。

第二十二條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等區域應當采取重汙染天氣應急措施的企業(ye) ,應當披露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情況,包括響應時段、預警等級、績效分級結果、預警措施要求、措施實際執行情況等信息。

第九節生態環境違法信息

第二十三條企業(ye) 應當披露受到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包括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下達時間、處罰部門、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文號、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原文等信息。

企業(ye) 應當披露受到的生態環境司法判決(jue) 信息,包括判決(jue) 書(shu) 下達時間、判決(jue) 機關(guan) 、判決(jue) 書(shu) 文號、判決(jue) 書(shu) 原文等信息。生態環境司法判決(jue) 包括因針對企業(ye) 的環境行政行為(wei) (包括許可、處罰和強製措施)引發的行政訴訟裁判;因企業(ye) 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wei) 引發的行政、民事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訴訟的裁判調解以及磋商;因企業(ye) 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引發的侵權民事訴訟的裁判。

第十節本年度臨(lin) 時報告情況

第二十四條企業(ye) 應當就環境信息臨(lin) 時披露情況,披露年度臨(lin) 時報告發布數量和主要情況等信息。

第十一節相關(guan) 投融資的生態環保信息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債(zhai) 券、存托憑證、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chan) 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進行融資的,應當披露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guan) 信息。

發債(zhai) 企業(ye) 通過發行股票、債(zhai) 券、存托憑證、可交換債(zhai) 、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chan) 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進行融資的,應當披露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guan) 信息。

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guan) 信息披露參照本準則第八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等條款所涉及的內(nei) 容。

第三章臨(lin) 時報告

第二十六條臨(lin) 時報告封麵應當載明企業(ye) 的中文名稱、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報告時間等,臨(lin) 時報告封麵載明的報告時間不得早於(yu) 實際披露時間。

臨(lin) 時報告扉頁應當刊登如下承諾:企業(ye) 負責人保證臨(lin) 時報告內(nei) 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主管環保工作負責人或環保機構負責人保證臨(lin) 時報告中環保信息及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企業(ye) 應當披露以下基本信息:

(一)中文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ce) 地址、生產(chan) 地址、行業(ye) 類別、企業(ye) 聯係人及聯係方式等;

(二)屬於(yu) 國有企業(ye) 、民營企業(ye) 、外資企業(ye) 、集體(ti) 企業(ye) 、上市公司、發債(zhai) 企業(ye) 等企業(ye) 性質,以及屬於(yu) 重點排汙單位、實施強製性清潔生產(chan) 審核的企業(ye) 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企業(ye) 應當就排汙許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jia)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廢棄電器電子產(chan) 品處理資格許可等生態環境行政許可新獲得、變更、撤銷等情況,披露變更事項、批複機關(guan) 、批複文件文號、批複時間、批複原文內(nei) 容等信息。

企業(ye) 應當就受到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情況,披露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下達時間、處罰部門、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文號、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原文等信息。

企業(ye) 應當就受到的生態環境司法判決(jue) ,披露判決(jue) 書(shu) 下達時間、判決(jue) 機關(guan) 、判決(jue) 書(shu) 文號、判決(jue) 書(shu) 原文等信息。

企業(ye) 應當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協議,披露協議簽訂時間、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協議原文等信息。

企業(ye) 應當就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披露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汙染物、最終認定等級等信息。

企業(ye) 對已披露的環境信息進行變更時,應當披露變更事項、變更內(nei) 容、主要依據。

第四章

第二十九條事業(ye) 單位依法披露環境信息的,參照本準則執行。

第三十條本準則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準則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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