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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69167/2023-00082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體裁分類 ] 公告公示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29 [ 發布日期 ] 2023-05-29
[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69167/2023-00082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體裁分類 ] 公告公示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5-29
[ 發布日期 ] 2023-05-29

豐(feng) 都縣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基本事項信息公開

一、執法主體(ti)

1.執法機關(guan) :豐(feng) 都縣生態環境局局

2.實施機構:豐(feng) 都縣生態環境局(豐(feng) 都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3.執法人員名錄

姓名

執法證號

楊小芸

22003015001

劉渝

22003015006

李小紅

22003015003

杜家軍(jun)

22003015005

胡中華

22003015041

任怡

22003015025

李永明

22003015040

陳喻

22003015021

向渝

22003015037

江文學

22003015027

孫洪衛

22003015033

隆玲瓊

22003015029

馬君君

22003015022

曾蓬

22003015038

秦福生

22003015030

朱成平

22003015024

郎利莎

22003015032

馬澤軍(jun)

22003015023

付誌宇

22003015039

王立群

22003015034

段方元

22003015042

徐雄武

22003015031

楊莉婷

22003015028

蒲小軍(jun)

22003015043

高紅豪

22003015026

李婷

22003015044

吳謀

22003015035

二、執法職責

依法保護豐(feng) 都縣行政區域內(nei) 生態環境安全,製止和處罰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wei) ,做好本行政區域內(nei) 汙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yu) 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執法權限

對豐(feng) 都縣行政區域內(nei) 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yu) 輻射安全事項的行政檢查、罰款等查處。

四、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其他相關(guan) 法律法規及規章

五、執法程序

(一)立案、調查與(yu) 決(jue) 定

1.凡發現或者接到舉(ju) 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wei) ,應當填寫(xie) 《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wei) 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nei) 予以立案。

2.行政執法人員調查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guan) 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與(yu) 當事人有利害關(guan) 係的,應當自行回避。

3.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依法搜集證據。

4.作出行政處罰前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nei) 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

5.重大、複雜案件,或者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並提交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存在法製審核情形的應當進行法製審核。

(二)送達

《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罰人,並由被處罰人在《行政處罰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處罰人不在,可以交給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並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處罰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簽名、蓋章的,送達人可以邀請其鄰居或者其單位有關(guan) 人員到場,說明情況,把《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留在其住處或者其單位,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視為(wei) 送達。被處罰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處罰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代為(wei) 送達,也可以掛號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wei) 送達日期。

(三)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jue) 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作出處罰決(jue) 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六、投訴舉(ju) 報電話:023-70702533

七、救濟途徑

1.自接到決(jue) 定書(shu) 之日起60日內(nei) 向縣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六個(ge) 月內(nei) 向涪陵區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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