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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39 | [ 發文字號 ] | 豐司法發〔2024〕13號 |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司法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11 | [ 發布日期 ] | 2024-04-15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39 |
| [ 發文字號 ] | 豐司法發〔2024〕13號 |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司法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11 |
| [ 發布日期 ] | 2024-04-15 |
豐(feng) 都縣司法局 豐(feng) 都縣人民法院 豐(feng) 都縣公安局 關(guan) 於(yu) 豐(feng) 都縣2024年選任人民陪審員的公告
為(wei) 推進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保障公民有序參與(yu) 司法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要求,決(jue) 定麵向社會(hui) 公開選任人民陪審員。現將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任名額
2024年我縣共選任人民陪審員138名,通過隨機抽選、個(ge) 人申請和組織推薦方式產(chan) 生。其中通過隨機抽選方式擬選任人民陪審員110名,通過個(ge) 人申請和組織推薦方式擬選任人民陪審員28名。
二、選任條件
(一)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八周歲;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ti) 條件;
5.有時間和精力保證按時從(cong) 事陪審工作;
6.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1.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hui)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國家安全機關(guan) 、司法行政機關(guan) 的工作人員;
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ye) 證書(shu) 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6.其他有嚴(yan) 重違法違紀行為(wei) ,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三、選任機關(guan)
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由縣司法局會(hui) 同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組織開展。縣司法局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的具體(ti) 實施。
四、選任程序
(一)社會(hui) 公告
縣司法局會(hui) 同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向社會(hui) 發布人民陪審員選任公告,公告期自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5月14日(三十日)。
(二)產(chan) 生候選人
1.隨機抽選。縣司法局會(hui) 同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從(cong) 本轄區年滿二十八周歲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10倍以上的人員,通過短信等方式征求本人意見。同意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候選人進行網上填寫(xie) 《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登記表》,就近到縣司法局指定報名地點提交基本材料。
2.個(ge) 人申請。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在豐(feng) 都縣,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請於(yu) 4月30日前就近向縣司法局指定報名地點提交身份、學曆證明材料和近期兩(liang) 寸白底證件照片1張和《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申請表》。
3.組織推薦。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ti) 征得本人同意後,請於(yu) 4月30日前就近向縣司法局指定報名地點提交被推薦人身份、學曆證明材料和近期兩(liang) 寸白底證件照片1張和加蓋公章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推薦表》。
(三)資格審查
縣司法局會(hui) 同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依照《人民陪審員法》的規定對隨機抽選、個(ge) 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
(四)確定人選
縣司法局會(hui) 同縣人民法院從(cong) 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
縣司法局會(hui) 同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向社會(hui) 公示擬任命人民陪審員名單,接受社會(hui) 各界監督。公示期限為(wei) 五個(ge) 工作日。公示期間如發現有不符合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的,取消其擬任資格。
(六)提請任命
經公示後確定的人民陪審員人選,由縣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任命。
(七)就職宣誓
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任命通過後,人民陪審員公開舉(ju) 行就職宣誓。
公民有依法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yi) 務。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同時應當遵守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yi) 、維護司法形象等義(yi) 務。
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wei) 五年,一般不得連任。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兩(liang) 次。公民不得同時在兩(liang) 個(ge) 以上的基層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
七、報名相關(guan) 事宜
(一)報名地點:縣司法局指定縣司法局人民參與(yu) 和促進法治科負責本次人民陪審員選任登記、報名和資料提交事宜。谘詢電話:70755143。具體(ti) 地址和聯係方式見附件。
(二)報名時間:2024年4月15日—2024年5月14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三)基本材料:《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登記表》或《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申請表》或《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推薦表》;公民的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一份;學曆證書(shu) 原件及複印件一份;本人近期兩(liang) 寸白底免冠彩照1張;現場填寫(xie) 《個(ge) 人承諾事項表》等。
本公告未盡事宜,由縣司法局、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解釋。公民有依法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yi) 務,歡迎符合條件的公民踴躍報名參與(yu) 。
特此公告。
豐(feng) 都縣司法局 豐(feng) 都縣人民法院
豐(feng) 都縣公安局
2024年4月11日
附件 1
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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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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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政治麵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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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貫 |
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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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曆 |
畢業(ye) 專(zhuan) 業(y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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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ye) 院校 |
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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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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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 |
辦公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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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號 |
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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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方式 |
推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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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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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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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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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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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家庭成員及社會(hui) 關(guan) 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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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意見 |
本人自願成為(wei) 人民陪審員,提供的個(ge) 人信息真實有效。獲準擔任人 民陪審員後,保證做到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忠實履行審判職責,廉潔誠信,秉公判斷,維護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 簽 字: 年 月 日 |
資格審查承辦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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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單位 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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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 部門 意見 |
(法院)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公安局)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司法局)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推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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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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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政治麵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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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貫 |
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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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曆 |
畢業(ye) 專(zhuan) 業(y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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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ye) 院校 |
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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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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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 |
辦公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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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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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方式 |
推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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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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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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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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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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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家庭成員及社會(hui) 關(guan) 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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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意見 |
本人自願成為(wei) 人民陪審員,提供的個(ge) 人信息真實有效。獲準擔任人 民陪審員後,保證做到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忠實履行審判職責,廉潔誠信,秉公判斷,維護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 簽 字: 年 月 日 |
資格審查承辦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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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單位 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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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 部門 意見 |
(法院)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公安局)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司法局)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
附件 3
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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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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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政治麵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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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貫 |
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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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曆 |
畢業(ye) 專(zhuan) 業(y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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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ye) 院校 |
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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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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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 |
辦公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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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號 |
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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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方式 |
推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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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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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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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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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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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家庭成員及社會(hui) 關(guan) 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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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意見 |
本人自願成為(wei) 人民陪審員,提供的個(ge) 人信息真實有效。獲準擔任人 民陪審員後,保證做到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忠實履行審判職責,廉潔誠信,秉公判斷,維護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 簽 字: 年 月 日 |
資格審查承辦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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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單位 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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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 部門 意見 |
(法院)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公安局)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司法局)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