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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108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司法發〔2023〕50號 |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司法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8 | [ 發布日期 ] | 2023-12-27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108 |
| [ 發文字號 ] | 豐都司法發〔2023〕50號 |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司法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8 |
| [ 發布日期 ] | 2023-12-27 |
豐(feng) 都縣司法局關(guan) 於(yu) 印發《豐(feng) 都縣鄉(xiang) 鎮(街道)“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有關(guan) 部門:
《豐(feng) 都縣鄉(xiang) 鎮(街道)“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工作方案》經縣第十九屆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豐(feng) 都縣司法局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豐(feng) 都縣鄉(xiang) 鎮(街道)“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工作方案
“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是聚焦在鎮街多發、社會(hui) 關(guan) 注、群眾(zhong) 關(guan) 切領域的常見執法場景,對相關(guan) 執法事項進行“一件事”集成,在同一時間對同一監管對象進行聯合執法檢查,防止監管缺位,避免重複檢查的綜合行政執法機製。為(wei) 深化鄉(xiang) 鎮(街道)綜合執法改革,全麵推行“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號)、《重慶市深化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意見》及《重慶市司法局關(guan) 於(yu) 印發<鄉(xiang) 鎮(街道)“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指導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ti) 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全麵貫徹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和習(xi) 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市委六屆二次、三次全會(hui) 精神,以數字化改革為(wei) 牽引,融入數字重慶建設“1361”整體(ti) 構架和基層智治體(ti) 係“一中心四板塊一網格”,強化執法責任,凝聚執法合力,提高執法效能,實施集成化、精準化、智慧化執法,著力破解隨意執法、重複執法、多頭執法和執法盲區等難題,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實現惠民有感。
(二)基本原則
1.全麵覆蓋。著力解決(jue) 執法監管的難點、盲點,對鄉(xiang) 鎮(街道)常見執法場景執法對象涉及的檢查事項進行全麵梳理和全要素拆解,按照“一件事”集成,實行清單化管理,落實執法主體(ti) ,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實現全麵精準監管。
2.整體(ti) 協同。充分發揮我縣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鄉(xiang) 鎮(街道)基層治理指揮中心指揮調度作用,建立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與(yu) 執法部門常態化多跨協同機製,實施組團式執法,聯動閉環監管,實現執法效能最大化、最大限度避免擾企擾民。
3.精準高效。一體(ti) 推進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與(yu) 數字化改革,堅持多跨協同、量化閉環、係統集成,暢通執法對象數據流、檢查計劃決(jue) 策流、檢查任務和結果運用業(ye) 務流,形成檢查事項清單、檢查任務工單和檢查結果處理閉環,實現規範高效執法。
4.柔性為(wei) 民。踐行執法為(wei) 民理念,嚴(yan) 格規範執法行為(wei) ,創新執法服務方式,推廣“教科書(shu) 執法”“體(ti) 檢執法”和“無感執法”,注重普法宣傳(chuan) 和釋法說理,最大程度提高市場主體(ti) 守法意識和守法能力,在執法監管中向群眾(zhong) 和市場主體(ti) 提供有針對性的行政指導和政務服務,優(you) 化營商環境。
(三)工作目標
到2023年底,“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在全縣鄉(xiang) 鎮(街道)落地,相關(guan) 領域隨意執法、重複執法、多頭執法等難題治理取得明顯成效,新領域、新問題基本實現有人管、管得好。鄉(xiang) 鎮(街道)初步具備根據自身需求對執法事項集成、執法力量調度進行優(you) 化調整和迭代升級能力。
到2025年底,全縣鄉(xiang) 鎮(街道)常態化開展“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多跨協同、整體(ti) 智治的行政執法體(ti) 係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務
(一)形成應用場景清單
組織鄉(xiang) 鎮(街道)和縣級有關(guan) 部門,以權力清單為(wei) 基礎,依據向社會(hui) 公布的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結合第一批“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應用主題(附件1),聚焦群眾(zhong) 關(guan) 注熱點、中心工作重點、行業(ye) 治理難點、部門監管盲點,以監管對象或者監管事項為(wei) 聯結點,全麵梳理涉及同一類執法對象或違法行為(wei) 涉及多個(ge) 執法主體(ti) 、需要協同執法的事項,形成“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應用場景。對應用場景涉及的檢查事項進行最小顆粒化梳理,逐一落實到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縣級執法部門,明確發起單位、協同聯動參與(yu) 單位以及檢查事項並在實踐中逐步細化完善檢查內(nei) 容、檢查標準,形成可量化、可操作、可評價(jia) 的執法檢查應用場景清單。充分運用數字化技術,對投訴舉(ju) 報、日常檢查、網格管理、行政處罰等執法監管相關(guan) 數據進行分析研判,進行風險隱患預警,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應用場景清單。
(二)編製檢查工作計劃
鄉(xiang) 鎮(街道)要依據“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應用場景,製定相應檢查工作計劃(附件2),運用“平安法治”版塊統籌調度執法力量和執法資源,明確應用場景落地實施具體(ti) 工作安排。鄉(xiang) 鎮(街道)要按照檢查對象的類型或者監管等級,分別確定檢查頻次和比例,對守法誠信的監管對象無事不擾、柔性監管,對發現問題多、投訴舉(ju) 報多的監管對象依法有針對性執法監管。探索運用“八張問題清單”、媒體(ti) 報道、網絡評論大數據抓取分析等手段,強化對本區域內(nei) 苗頭性、傾(qing) 向性、普遍性問題隱患的態勢感知能力,安排開展精準化、靶向化、預防性監管執法,調整和優(you) 化檢查工作計劃。
(三)派發檢查工作任務
鄉(xiang) 鎮(街道)按照工作計劃或者實際需要,通過“執法+監督”一體(ti) 化數字集成應用“多跨智查”模塊,逐步實現檢查任務線上磋商,確定檢查對象、數量、方式和檢查人員,發起應用場景檢查任務工單,縣級部門聯係相關(guan) 鄉(xiang) 鎮(街道)執法人員要接受統一指揮調度,共同參與(yu) 和配合。需縣級其他部門參加的,相關(guan) 部門要予以支持。縣級其他部門發起“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檢查的,原則上應當提前與(yu) 屬地鄉(xiang) 鎮(街道)協商,確定鄉(xiang) 鎮(街道)綜合執法機構檢查任務和內(nei) 容,協同開展執法檢查。縣司法局要加強協調調度,確保實現多跨協同聯合監管執法。實施現場檢查前,除依法不予公開和上級機關(guan) 明確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檢查事項外,可將檢查時間、依據、方式等內(nei) 容事先向執法對象通報,督促執法對象落實主體(ti) 責任,自行整改糾正。
(四)規範有序實施檢查
鄉(xiang) 鎮(街道)和縣級執法部門要嚴(yan) 格執行行政執法有關(guan) 製度規範,落實執法協作、案件移送等配套製度機製,依托“執法+監督”一體(ti) 化數字集成應用,實現“現場檢查—處理處罰—結果反饋”全流程閉環。檢查過程和相關(guan) 行政處理、案件辦理等形成的文字、視聽資料、涉案線索、證據材料和電子執法文件等要按照規定立卷,並做好歸檔和保管。對檢查中未發現問題的,予以記錄歸檔;對檢查發現問題但尚不構成違法行為(wei) 的,應加強法治教育和普法宣傳(chuan) ,有針對性進行行政指導;對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wei) ,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檢查中發現的涉及行業(ye) 性、區域性嚴(yan) 重違法行為(wei) 和重大隱患,發起單位要及時通報相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並報告縣委縣政府。要在執法檢查中同步查找政務服務存在的短板和不足,推動相關(guan) 部門進一步優(you) 化流程、減少環節、精簡材料,主動服務,促進監管對象合規合法,維護良好社會(hui) 秩序,優(you) 化營商環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要充分認識“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工作的重要意義(yi) ,組織各執法主體(ti) 嚴(yan) 格落實相關(guan) 要求,確保行政執法體(ti) 係順暢高效運行,切實解決(jue) 一批社會(hui) 普遍關(guan) 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高人民群眾(zhong) 對行政執法的滿意度。縣司法局、鄉(xiang) 鎮(街道)、相關(guan) 執法部門要開展典型案例複盤研究和最佳實踐案例分析,不斷優(you) 化執法場景應用,鼓勵鄉(xiang) 鎮(街道)和相關(guan) 執法部門結合實際創新執法應用主題場景,推動迭代升級。
(二)強化支撐保障
要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配強用好一線執法力量,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專(zhuan) 業(ye) 知識技能培訓,提高執法人員業(ye) 務能力水平。對於(yu) 涉及領域廣、專(zhuan) 業(ye) 性強、情況複雜的“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活動,相關(guan) 執法部門、鄉(xiang) 鎮(街道)要提前開展專(zhuan) 題培訓,通過模擬演練、實景推演等多種方式進行跨部門合練,確保執法人員掌握執法依據、流程、規範等相關(guan) 要求。要將數字化技術與(yu) 行政執法深度融合,與(yu) 非現場執法、掌上執法、移動執法相結合,將視頻監測、人工智能感知、遠程喊話等手段運用到“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提高執法監管整體(ti) 效能。
(三)加強統籌協調
要加強全過程跟蹤監測,認真分析檢查協同、任務實施、結果運用等運行情況及執法監管對象反饋意見,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由縣司法局會(hui) 同鄉(xiang) 鎮(街道)和有關(guan) 執法部門協商解決(jue) ,重大問題及時報縣委縣政府研究處理。要加強“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與(yu) “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工作的銜接,加快推動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跨業(ye) 務和跨係統的數據資源共享,實現同一地區同一執法對象同類事項一次檢查,防止多頭執法、重複檢查,切實減輕群眾(zhong) 、企業(ye) 和基層執法機構負擔。
附件:1.“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應用場景(第一批15條)
2.“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工作計劃表(參考樣表)
附件1
“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應用場景
(第一批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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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事項 |
發起單位 |
參與(yu) 單位 |
檢查事項 |
檢查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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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cong) 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 |
現場/數據比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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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規劃自然資源局 |
對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nei) 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cong) 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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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應急局 |
對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準備工作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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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本農(nong) 田的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對在基本農(nong) 田內(nei)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政檢查(法定事項23) |
現場/數據比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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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nong) 田保護區標誌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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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規劃自然資源局 |
對在臨(lin) 時使用的基本農(nong) 田內(nei) 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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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臨(lin) 時占用基本農(nong) 田到期後及時複耕為(wei) 耕地恢複原種植條件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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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違規占用永久基本農(nong) 田進行非農(nong) 建設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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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占用永久基本農(nong) 田發展林果業(ye) 、挖塘養(yang) 魚和挖湖造景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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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對在基本農(nong) 田內(nei) 農(nong) 藥、化肥、農(nong) 用薄膜等農(nong) 業(ye) 投入品規範回收處理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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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生態環境局 |
對向基本農(nong) 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汙水、汙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汙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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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水利局 |
對基本農(nong) 田內(nei) 水利工程設施運行維護、農(nong) 田灌溉、排水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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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在分散式飲用水源保護範圍內(nei) 從(cong) 事《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禁止性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法定事項10) |
現場/數據比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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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生態環境局 |
對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從(cong) 事《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禁止性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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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水利局 |
對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利工程保護範圍、管理範圍內(nei) 從(cong) 事《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禁止性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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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nei) 使用農(nong) 藥、丟(diu) 棄農(nong) 藥、農(nong) 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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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建築工地的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建築工地未取得鄉(xiang) 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xiang) 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法定事項18) |
現場/數據比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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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築工地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以及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法定事項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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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築工地未經批準臨(lin) 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築材料或者未按規定放置和存放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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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市管理局 |
對建築工地在城市河道棄置、傾(qing) 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廢棄物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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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築工地周圍環境以及建築垃圾清運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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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生態環境局 |
對建築工地露天堆場、倉(cang) 庫、消納場、填埋場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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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 |
對建築工地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防塵降塵措施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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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築工地安全生產(chan) 、現場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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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場監管局 |
對建築工地廣告、特種設備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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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ye) 的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ye) 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6) |
現場/數據比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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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ye) 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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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ye) 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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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ye) 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有破損、汙跡和嚴(yan) 重褪色,顯示完好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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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ye) 臨(lin) 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築材料或者按規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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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ye) 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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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ye) 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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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ye) 遵守《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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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消防救援大隊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ye) 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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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ye) 將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或者未與(yu) 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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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市管理局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ye) 名稱、字號、標誌等牌匾和標識有汙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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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生態環境局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ye) 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chan) 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ti) 的物質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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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ye) 露天堆場、倉(cang) 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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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場監管局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ye) 營業(ye) 執照、產(chan) 品質量、知識產(chan) 權、廣告、不正當競爭(zheng) 、價(jia) 格、計量、特種設備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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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稅務局 |
對屬地園區小型企業(ye) 稅務登記、納稅等情況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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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應急局 |
對屬地園區屬於(yu) 縣應急局直接監管的工貿、危化小型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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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小型商場超市的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小型商場超市(屬於(yu)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範圍以外的)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6) |
現場/數據比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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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型商場超市(屬於(yu)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範圍以外的)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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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型商場超市(屬於(yu)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範圍以外的)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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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型商場超市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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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型商場超市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有破損、汙跡和嚴(yan) 重褪色,顯示完好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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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型商場超市臨(lin) 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築材料或者按規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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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位於(yu) 集貿攤區、臨(lin) 街的小型商場超市,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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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型商場超市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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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型商場超市(屬於(yu)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範圍以外的)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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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型商場超市遵守《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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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消防救援大隊 |
對小型商場超市(屬於(yu)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範圍以外的)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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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型商場超市(屬於(yu)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範圍以外的)將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或者未與(yu) 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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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市管理局 |
對主、次幹道小型商場超市在建築物頂部、平台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築物臨(lin) 街麵超出建築物牆體(ti) 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san) 、篷蓋的行政檢查 | |||||
|
對小型商場超市擅自在路內(nei) 停車位內(nei) 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nei) 停車設施影響路內(nei) 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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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型商場超市在建築物平街層外牆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於(yu) 人行道路麵二米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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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次幹道兩(liang) 側(ce) 小型商場超市在建築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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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次幹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小型商場超市在建築物設置遮陽傘(san) 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並保持整潔、美觀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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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型商場超市名稱、字號、標誌等牌匾和標識有汙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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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型商場超市未保持充氣式廣告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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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場監管局 |
對小型商場超市營業(ye) 執照、產(chan) 品質量、知識產(chan) 權、廣告、不正當競爭(zheng) 、價(jia) 格、食品藥品質量、計量、特種設備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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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公安局 |
對小型商場超市在商業(ye) 經營活動中造成噪聲汙染的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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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分公司 |
對小型商場超市售賣煙草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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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食品攤販的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食品攤販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6) |
現場/數據比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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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攤販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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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攤販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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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攤販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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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攤販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有破損、汙跡和嚴(yan) 重褪色,顯示完好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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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位於(yu) 集貿攤區、臨(lin) 街的食品攤販,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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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攤販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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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攤販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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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攤販遵守《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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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消防救援大隊 |
對食品攤販將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或者未與(yu) 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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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市管理局 |
對主、次幹道食品攤販在建築物頂部、平台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築物臨(lin) 街麵超出建築物牆體(ti) 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san) 、篷蓋的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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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攤販擅自在路內(nei) 停車位內(nei) 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nei) 停車設施影響路內(nei) 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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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攤販在建築物平街層外牆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於(yu) 人行道路麵二米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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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次幹道兩(liang) 側(ce) 食品攤販在建築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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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次幹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食品攤販在建築物設置遮陽傘(san) 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並保持整潔、美觀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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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攤販名稱、字號、標誌等牌匾和標識有汙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
對食品攤販未保持充氣式廣告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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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場監管局 |
對食品攤販廣告、不正當競爭(zheng) 、價(jia) 格、食品安全、計量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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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藥品零售店 的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藥品零售藥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6) |
現場/數據比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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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藥品零售藥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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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藥品零售藥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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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藥品零售藥店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0) | ||||||
|
對藥品零售藥店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有破損、汙跡和嚴(yan) 重褪色,顯示完好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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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藥品零售藥店臨(lin) 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築材料或者按規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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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位於(yu) 集貿攤區、臨(lin) 街的藥品零售藥店,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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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藥品零售藥店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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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藥品零售藥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1) | ||||||
|
對藥品零售藥店遵守《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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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消防救援大隊 |
對藥品零售藥店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檢查 | |||||
|
對藥品零售藥店將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或者未與(yu) 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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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市管理局 |
對主、次幹道藥品零售藥店在建築物頂部、平台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築物臨(lin) 街麵超出建築物牆體(ti) 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san) 、篷蓋的行政檢查 | |||||
|
對藥品零售藥店擅自在路內(nei) 停車位內(nei) 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nei) 停車設施影響路內(nei) 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檢查 | ||||||
|
對藥品零售藥店在建築物平街層外牆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於(yu) 人行道路麵二米的行政檢查 | ||||||
|
對主、次幹道兩(liang) 側(ce) 藥品零售藥店在建築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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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次幹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藥品零售藥店在建築物設置遮陽傘(san) 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並保持整潔、美觀的行政檢查 | ||||||
|
對藥品零售藥店名稱、字號、標誌等牌匾和標識有汙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
對藥品零售藥店未保持充氣式廣告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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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場監管局 |
對藥品零售藥店營業(ye) 執照、醫療器械質量、知識產(chan) 權、廣告、不正當競爭(zheng) 、價(jia) 格、食品藥品質量、計量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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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醫保局 |
對藥品零售藥店規範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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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托幼機構的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托幼機構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6) |
現場/數據比對 | |
|
對托幼機構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5) | ||||||
|
對托幼機構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7) | ||||||
|
對托幼機構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有破損、汙跡和嚴(yan) 重褪色,顯示完好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1) | ||||||
|
對位於(yu) 集貿攤區、臨(lin) 街的托幼機構,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4) | ||||||
|
對托幼機構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1) | ||||||
|
對托幼機構遵守《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9) | ||||||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對托幼機構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檢查 | |||||
|
對托幼機構將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或者未與(yu) 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檢查 | ||||||
|
縣城市管理局 |
對主、次幹道托幼機構在建築物頂部、平台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築物臨(lin) 街麵超出建築物牆體(ti) 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san) 、篷蓋的行政檢查 | |||||
|
對托幼機構擅自在路內(nei) 停車位內(nei) 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nei) 停車設施影響路內(nei) 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檢查 | ||||||
|
對托幼機構在建築物平街層外牆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於(yu) 人行道路麵二米的行政檢查 | ||||||
|
對主、次幹道兩(liang) 側(ce) 托幼機構在建築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行政檢查 | ||||||
|
對主、次幹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托幼機構在建築物設置遮陽傘(san) 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並保持整潔、美觀的行政檢查 | ||||||
|
對托幼機構名稱、字號、標誌等牌匾和標識有汙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
對托幼機構未保持充氣式廣告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
縣市場監管局 |
對托幼機構廣告、不正當競爭(zheng) 、價(jia) 格、食品安全、特種設備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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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衛生健康委 |
對托幼機構相關(guan) 從(cong) 業(ye) 人員衛生健康證持有情況、衛生設施、傳(chuan) 染病防控、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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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 |
對托幼機構建設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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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教委 |
對托幼機構辦學資質、運營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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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養(yang) 老機構的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養(yang) 老機構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6) |
現場/數據比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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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養(yang) 老機構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5) | ||||||
|
對養(yang) 老機構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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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養(yang) 老機構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有破損、汙跡和嚴(yan) 重褪色,顯示完好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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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養(yang) 老機構臨(lin) 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築材料或者按規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3) | ||||||
|
對位於(yu) 集貿攤區、臨(lin) 街的養(yang) 老機構,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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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養(yang) 老機構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1) | ||||||
|
對養(yang) 老機構遵守《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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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消防救援大隊 |
對養(yang) 老機構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檢查 | |||||
|
對養(yang) 老機構將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或者未與(yu) 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檢查 | ||||||
|
縣城市管理局 |
對主、次幹道養(yang) 老機構在建築物頂部、平台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築物臨(lin) 街麵超出建築物牆體(ti) 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san) 、篷蓋的行政檢查 | |||||
|
對養(yang) 老機構擅自在路內(nei) 停車位內(nei) 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nei) 停車設施影響路內(nei) 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檢查 | ||||||
|
對養(yang) 老機構在建築物平街層外牆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於(yu) 人行道路麵二米的行政檢查 | ||||||
|
對主、次幹道兩(liang) 側(ce) 養(yang) 老機構在建築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行政檢查 | ||||||
|
對主、次幹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養(yang) 老機構在建築物設置遮陽傘(san) 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並保持整潔、美觀的行政檢查 | ||||||
|
對養(yang) 老機構名稱、字號、標誌等牌匾和標識有汙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
對養(yang) 老機構未保持充氣式廣告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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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民政局 |
對養(yang) 老機構服務質量、安全、運營以及資金安全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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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場監管局 |
對養(yang) 老機構廣告、不正當競爭(zheng) 、價(jia) 格、食品安全、特種設備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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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 |
對養(yang) 老機構建設工程設質量安全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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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的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6) |
現場/數據比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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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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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7) |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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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有破損、汙跡和嚴(yan) 重褪色,顯示完好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1) |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臨(lin) 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築材料或者按規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3) | ||||||
|
對位於(yu) 集貿攤區、臨(lin) 街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4) |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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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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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遵守《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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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ye) 場所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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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消防救援大隊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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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將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或者未與(yu) 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 及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 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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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市管理局 |
對主、次幹道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在建築物頂部、平台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築物臨(lin) 街麵超出建築物牆體(ti) 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 置遮陽傘(san) 、篷蓋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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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擅自在路內(nei) 停車位內(nei) 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nei) 停車設施影響路內(nei) 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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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在建築物平街層外牆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於(yu) 人行道路麵二米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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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次幹道兩(liang) 側(ce)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在建築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行政檢查 | ||||||
|
對主、次幹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在建築物設置遮陽傘(san) 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並保持整潔、美觀的行政檢查 |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名稱、字號、標誌等牌匾和標識有汙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未保持充氣式廣告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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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文化旅遊委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經營單位經營資質、經營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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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場監管局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營業(ye) 執照、知識產(chan) 權、廣告、不正當競爭(zheng) 價(jia) 格、食品安全、特種設備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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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公安局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履行信息網絡安全職責、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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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民宿的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民宿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6) |
現場/數據比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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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宿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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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宿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7) | ||||||
|
對民宿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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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宿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有破損、汙跡和嚴(yan) 重褪色,顯示完好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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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宿臨(lin) 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築材料或者按規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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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位於(yu) 集貿攤區、臨(lin) 街的民宿,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4) | ||||||
|
對民宿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5) | ||||||
|
對民宿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1) | ||||||
|
對民宿遵守《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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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消防救援大隊 |
對民宿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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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宿將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或者未與(yu) 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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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市管理局 |
對主、次幹道民宿在建築物頂部、平台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築物臨(lin) 街麵超出建築物牆體(ti) 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san) 、篷蓋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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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宿擅自在路內(nei) 停車位內(nei) 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nei) 停車設施影響路內(nei) 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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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宿在建築物平街層外牆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於(yu) 人行道路麵二米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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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次幹道兩(liang) 側(ce) 民宿在建築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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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次幹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民宿在建築物設置遮陽傘(san) 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並保持整潔、美觀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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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宿名稱、字號、標誌等牌匾和標識有汙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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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宿未保持充氣式廣告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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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場監管局 |
對民宿營業(ye) 執照、廣告、不正當競爭(zheng) 、價(jia) 格、食品安全、特種設備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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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公安局 |
對民宿在商業(ye) 經營活動中造成噪聲汙染、按規定登記住宿者姓名的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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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衛生健康委 |
對民宿傳(chuan) 染病防控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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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文化旅遊委 |
對民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相關(guan) 規定開展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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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城鄉(xiang) 建委 |
對民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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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旅行社門店的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旅行社門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6) |
現場/數據比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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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門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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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門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wei) 的行 政檢查(通用事項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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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門店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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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門店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有破損、汙跡和嚴(yan) 重褪色,顯示完好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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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門店臨(lin) 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築材料或者按規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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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位於(yu) 集貿攤區、臨(lin) 街的旅行社門店,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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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門店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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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門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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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門店遵守《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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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消防救援大隊 |
對旅行社門店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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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門店將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或者未與(yu) 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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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市管理局 |
對主、次幹道旅行社門店在建築物頂部、平台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築物臨(lin) 街麵超出建築物牆體(ti) 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san) 、篷蓋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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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門店擅自在路內(nei) 停車位內(nei) 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nei) 停車設施影響路內(nei) 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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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門店在建築物平街層外牆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於(yu) 人行道路麵二米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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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次幹道兩(liang) 側(ce) 旅行社門店在建築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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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次幹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旅行社門店在建築物設置遮陽傘(san) 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並保持整潔、美觀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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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門店名稱、字號、標誌等牌匾和標識有汙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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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門店未保持充氣式廣告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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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文化旅遊委 |
對導遊的執業(ye) 行為(wei) 、對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未佩戴導遊證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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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資質、旅遊產(chan) 品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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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場監管局 |
對旅行社門店營業(ye) 執照、廣告、不正當競爭(zheng) 、價(jia) 格、計量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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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公安局 |
對旅行社門店在商業(ye) 經營活動中造成噪聲汙染的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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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旅遊紀念品商店的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旅遊紀念品商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6) |
現場/數據比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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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遊紀念品商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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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遊紀念品商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wei) 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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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遊紀念品商店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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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遊紀念品商店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保持完好、有破損、汙跡和嚴(yan) 重褪色,顯示完好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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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遊紀念品商店臨(lin) 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築材料或者按規定放置和存放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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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位於(yu) 集貿攤區、臨(lin) 街的旅遊紀念品商店,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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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遊紀念品商店遵守《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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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遊紀念品商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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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遊紀念品商店遵守《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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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消防救援大隊 |
對旅遊紀念品商店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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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遊紀念品商店將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或者未與(yu) 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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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市管理局 |
對主、次幹道旅遊紀念品商店在建築物頂部、平台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築物臨(lin) 街麵超出建築物牆體(ti) 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san) 、篷蓋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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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遊紀念品商店擅自在路內(nei) 停車位內(nei) 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nei) 停車設施影響路內(nei) 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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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遊紀念品商店在建築物平街層外牆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於(yu) 人行道路麵二米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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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次幹道兩(liang) 側(ce) 旅遊紀念品商店在建築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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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次幹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旅遊紀念品商店在建築物設置遮陽傘(san) 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並保持整潔、美觀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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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遊紀念品商店名稱、字號、標誌等牌匾和標識有汙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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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遊紀念品商店未保持充氣式廣告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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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場監管局 |
對旅遊紀念品商店營業(ye) 執照、產(chan) 品質量、知識產(chan) 權、廣告、不正當競爭(zheng) 、價(jia) 格、食品藥品安全、計量的行政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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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公安局 |
對旅遊紀念品商店在商業(ye) 經營活動中造成噪聲汙染的檢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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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畜禽養(yang) 殖場所的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對畜禽養(yang) 殖場所經營的動物附有檢疫證明,經營的動物產(chan) 品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誌的行政檢查(通用事項2) |
現場/數據比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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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畜禽養(yang) 殖場所實行雨汙分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汙水貯存設施,及時對畜禽糞便、汙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的行政檢查(自選事項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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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規劃自然資源局 |
對畜禽養(yang) 殖場所用地情況、建設規劃情況的行政檢查 | |||||
附件2
“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工作計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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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應用場景名稱 |
時間頻次安排 |
檢查對象 數量 |
檢查對象 產(chan) 生方式 |
檢查方式 |
發起單位 |
參與(yu) 單位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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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具體(ti) 時間安排、檢查對象數量、檢查方式等由發起單位協商參與(yu) 單位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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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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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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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