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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0MB19180751/2023-00057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市場監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14 [ 發布日期 ] 2023-06-14
[ 索引號 ] 11500230MB19180751/2023-00057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市場監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6-14
[ 發布日期 ] 2023-06-14

豐(feng) 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渝豐(feng) 都市監處字〔2023〕4號

豐(feng) 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渝豐(feng) 都市監處字〔20234

當事人:豐(feng) 都縣名山鎮戴克友麻花廠

主體(ti) 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e) 執照

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92500230MA5XYRP71H

經營者:戴克友

類型:個(ge) 體(ti) 工商戶

經營場所:重慶市豐(feng) 都縣****

2022927日,本局依法對豐(feng) 都縣名山鎮戴克友麻花廠生產(chan) 的“麻花”進行抽樣,並委托重慶市涪陵食品藥品檢驗所進行檢驗。經抽樣檢驗,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wei) 不合格。1026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和《重慶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shu) 》,當事人對檢驗結論無異議。法定期限內(nei) 當事人未申請複檢。本局於(yu) 2022117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檢查、詢問當事人、提取相關(guan) 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21220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於(yu) 2009223日注冊(ce) 營業(ye) 執照,並依法取得重慶市食品生產(chan) 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在重慶市豐(feng) 都縣名山街道花園街181號開展食品生產(chan) 經營活動至今。

2022925日,當事人生產(chan) “麻花”100kg,規格:散裝,並以12/kg的價(jia) 格進行銷售。927日,本局依法對當事人生產(chan) 的該批次“麻花”進行抽樣,抽樣數量2kg,金額24元。1025日,本局收到重慶市涪陵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的“麻花”《檢驗報告》(編號:D22SC10165),檢驗結論為(wei) :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wei) 不合格。1026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和《重慶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shu) 》。當事人對檢驗結論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nei) 未提出複檢申請。截至1026日本局檢查,該批次“麻花”抽樣2kg,其餘(yu) 98kg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金額合計1200元。

綜上,當事人生產(chan) 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貨值金額為(wei) 1200元,違法所得12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第一組:當事人營業(ye) 執照、重慶市食品生產(chan) 加工小作坊登記證、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ti) 資格;

第二組:重慶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shu) 複印件1張、重慶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非網絡)複印件1張,證明對當事人生產(chan) 經營的麻花進行抽樣的事實;

第三組:檢驗報告1份、重慶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shu) 1份,現場照片6張,證明當事人生產(chan) 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事實;

第四組:現場筆錄1份、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chan) 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貨值金額為(wei) 1200元的事實。

202314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豐(feng) 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shu) 》(渝豐(feng) 都市監告字〔20231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nei) 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nei) 未提出聽證要求,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wei) ,食品安全關(guan) 乎公眾(zhong) 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標準是強製執行標準,食品生產(chan) 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本案中,當事人生產(chan) 的麻花,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實測值為(wei) 0.126g/kg,標準規定為(wei) 不得使用。當事人作為(wei) 食品生產(chan) 加工小作坊,雖無主觀故意,但在其生產(chan) 的麻花中添加甜賽素為(wei) 事實,從(cong) 而導致糖精鈉項目不合格,存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重慶市食品生產(chan) 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chan) 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guan) 產(chan) 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禁止生產(chan) 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guan) 產(chan) 品:(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當事人上述行為(wei) 違反該規定,構成生產(chan) 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wei) 。依據《重慶市食品生產(chan) 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chan) 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yu) 違法生產(chan) 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三)生產(chan) 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應當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chan) 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處一萬(wan) 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合考慮違法行為(wei) 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hui) 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沒有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wei) 違反了《重慶市食品生產(chan) 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重慶市食品生產(chan) 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wei) ,並決(jue) 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

2.罰款18000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jue) 定書(shu) 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將罰沒款交到豐(feng) 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專(zhuan) 戶(戶名:豐(feng) 都縣財政局,賬號:3100015129200001344,開戶行:工行豐(feng) 都縣支行)。逾期不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jue) 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jue) 定書(shu) 之日起六十日內(nei) 向九游会网址是什么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ge) 月內(nei) 依法向涪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豐(feng) 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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