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實施中市科技發展的宏觀戰略和科技促進經濟與(yu) 社會(hui) 發展的方針、政策、法規。擬訂全縣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推進全縣科技體(ti) 製改革,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製。推動企業(ye) 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承擔推進科技軍(jun) 民融合發展相關(guan) 工作,推進全縣重大科技決(jue) 策谘詢相關(guan) 製度建設。
(三)牽頭推進全縣科技管理平台建設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製。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提出優(you) 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ti) 係建設和科技金融結合。協調管理縣級財政科技計劃(專(zhuan) 項、基金等),負責編製縣級科技項目規劃並監督實施。
(四)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chan) 業(ye) 化、科技促進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yu) 縣重大經濟建設項目和技術引進、技術開發項目的可行性論證、評估,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
(五)牽頭全縣技術轉移體(ti) 係建設,擬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促進產(chan) 學研結合的相關(guan) 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科技服務業(ye) 、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
(六)統籌縣域科技創新體(ti) 係建設,指導縣域創新發展、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科技園區建設。
(七)負責科技監督評價(jia) 體(ti) 係建設和相關(guan) 科技評估管理,負責科技評價(jia) 機製改革,統籌科研誠信建設。組織實施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製度,承擔全縣科技保密工作。
(八)承擔引進科技創新資源、科技型企業(ye) 培育、科技宣傳(chuan) 、科技統計、科技普及、科技檔案管理等工作。
(九)擬訂科技對外交流與(yu) 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縣內(nei) 外科技合作與(yu) 科技人才交流。
(十)參與(yu) 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jia) 和激勵機製,實施科技人才計劃,推動高端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chuan) 播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一)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建立全縣國外科學家、團隊吸引集聚機製和重點外國專(zhuan) 家聯係服務機製。
(十二)負責科技經費預算、使用配置和監督,協調管理全縣科技風險投資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科技創新發展服務工作,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chan) 力。
(十四)負責機關(guan) 及所屬單位的黨(dang) 建、安全監管和信訪穩定工作。
(十五)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圍繞貫徹實施科教興(xing) 縣、人才強縣、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優(you) 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製度和組織體(ti) 係,加強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ti) 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科技誠信建設。從(cong) 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深入推進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按照中、市要求推進政府部門不直接管理具體(ti) 科研項目,委托專(zhuan) 業(ye) 機構開展項目受理、評審、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等具體(ti) 工作。進一步改進科技人才評價(jia) 機製,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績效為(wei) 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jia) 體(ti) 係和激勵政策,統籌我縣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七)與(yu) 豐(feng) 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有關(guan) 外國人來豐(feng) 工作許可職責分工,依據《中央編辦關(guan) 於(yu)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8〕97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