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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30MB19803549/2023-00137 | [ 發文字號 ] | 豐都規資發〔2023〕29號 |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25 | [ 發布日期 ] | 2023-04-25 |
| [ 索引號 ] | 11500230MB19803549/2023-00137 |
| [ 發文字號 ] | 豐都規資發〔2023〕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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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25 |
| [ 發布日期 ] | 2023-04-25 |
豐(feng) 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guan) 於(yu) 修訂《豐(feng) 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機關(guan) 科室及所屬單位細化職責規定》的通知
局屬各單位,機關(guan) 各科室:
現將2023年3月31日第6次局黨(dang) 組會(hui) 研究通過的《豐(feng) 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機關(guan) 科室及所屬單位細化職責規定》印發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豐(feng) 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豐(feng) 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機關(guan) 科室
及所屬單位細化職責規定
第一條 為(wei) 全方位對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處室工作職責,進一步理順我局機關(guan) 各科室及所屬單位工作職責,保障我局各項工作有序推進,根據《豐(feng) 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職能配置、內(nei) 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豐(feng) 委辦發〔2019〕26號),結合《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機關(guan) 處室細化職責規定》(渝規資辦發〔2022〕15號),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辦公室。對應市局辦公室、綜合處、計劃財務處、審計處、幹部人事處、機關(guan) 黨(dang) 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等7個(ge) 處室的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機關(guan) 政務、電文、黨(dang) 建、組織人事、財務、審計、紀檢監察、安全、檔案管理、精神文明等工作。承擔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綜合性重要文稿起草。承擔綜合統計工作。協調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軍(jun) 民融合發展工作。擬訂內(nei) 部審計製度並組織實施,指導所屬單位內(nei) 部審計工作。具體(ti) 職責如下:
(一)負責機關(guan) 政務工作。
(二)承擔收文處理、發文審核、外事、機要、保密、國家安全、基層治理、武裝、檔案、精神文明、鄉(xiang) 村振興(xing) (脫貧攻堅)、各類創建等工作。
(三)負責全局性會(hui) 議、局黨(dang) 組會(hui) 、局長辦公會(hui) 會(hui) 務統籌協
調工作。
(四)組織報送政務信息,承擔政務督查督辦工作。
(五)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登記、分發、督辦、審核工作。
(六)組織開展局機關(guan) 政務值班,指導、檢查局係統政務值班工作。
(七)統籌協調安全生產(chan) 、機關(guan) 後勤保障工作,組織做好局機關(guan) 黨(dang) 內(nei) 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
(八)統籌協調局係統規劃和自然資源展覽工作。
(九)組織編製規劃自然資源發展戰略,指導和協調相關(guan) 專(zhuan) 項發展戰略的研究製定。組織編製規劃自然資源發展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工作,並指導實施。
(十)統籌本係統綜合目標考核。
(十一)牽頭承擔規劃與(yu) 自然資源利用和管理製度改革工作。統籌協調中央、市委和縣委關(guan) 於(yu) 規劃與(yu) 自然資源利用和管理製度改革決(jue) 策部署落實,協調推動規劃與(yu) 自然資源利用和管理製度改革實施。
(十二)統籌建立局新聞宣傳(chuan) 和網絡輿情工作製度。統籌開展全局新聞宣傳(chuan) 和新聞發布工作,協調開展重大網絡輿情處置工作。指導局屬單位新聞宣傳(chuan) 和網絡輿情工作,統籌管理公開出版期刊。
(十三)牽頭起草全局性重要文稿,包括全縣規劃自然資源
工作會(hui) 議報告、上報縣委縣政府和市局的綜合匯報材料及相關(guan) 發言材料。
(十四)組織開展規劃自然資源管理重大課題、綜合性政策調查研究。
(十五)承擔局綜合統計和局內(nei) 專(zhuan) 業(ye) 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統籌協調擬訂統計報表製度、統計指標。開展統計分析,發布綜合統計信息。組織開展規劃自然資源管理形勢分析。
(十六)指導局係統史誌、年鑒工作,牽頭向縣政府、市局有關(guan) 方麵提供全縣規劃自然資源工作史誌、年鑒組稿材料。
(十七)聯係相關(guan) 學會(hui) 工作。
(十八)擬訂局財務、資產(chan) 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有關(guan) 預算、績效管理、財務監管、政府采購、國有資產(chan) 、基本建設、專(zhuan) 項資金、基金管理製度。
(十九)負責規劃和自然資源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和專(zhuan) 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負責預算管理工作,組織編製單位預算,開展預算執行及績效評估、監控和評價(jia) 。負責重點專(zhuan) 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工作,包括資金統籌分配和項目滾動預算。
(二十一)負責財務管理與(yu) 監督、決(jue) 算、政府財務報告、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等工作。
(二十二)負責局機關(guan) ,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chan) 監管。管
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zhuan) 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和社會(hui) 資金的
結構優(you) 化和監測工作。
(二十三)製定內(nei) 部審計製度並組織實施。
(二十四)編製內(nei) 部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二十五)組織實施對局機關(guan) 及所屬單位貫徹落實黨(dang) 和國家以及本地區重大經濟政策措施情況,發展規劃、戰略決(jue) 策、重大措施以及業(ye) 務計劃執行情況,財政財務收支,固定資產(chan) 投資項目實施管理情況,自然資源資產(chan) 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境外機構、境外資產(chan) 和境外經濟活動,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內(nei) 部控製和風險管理情況以及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屬於(yu) 縣局管理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等開展的內(nei) 部審計項目。
(二十六)指導、監督和管理本係統各單位開展內(nei) 部審計工作。
(二十七)總結、交流、宣傳(chuan) 內(nei) 部審計工作經驗。
(二十八)協助局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國家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二十九)督促檢查內(nei) 部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三十)牽頭做好接受國家審計的聯係協調工作,歸口管理國家審計項目檔案資料。
(三十一)擬定局有關(guan) 幹部教育培訓、日常管理、幹部監督、人才建設等製度辦法。
(三十二)負責局機關(guan) 、局屬單位機構編製管理工作。
(三十三)負責局機關(guan) 公務員管理,指導局屬單位幹部人事
工作。
(三十四)負責局機關(guan) 公務員、局管幹部的監督工作,指導局屬單位幹部監督工作。
(三十五)統籌公務員和事業(ye) 單位招考工作。
(三十六)負責編製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十七)負責縣管幹部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
(三十八)統籌局係統考核獎勵和評先評優(you) 工作。
(三十九)負責編製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十)組織落實黨(dang) 中央、市委、縣委關(guan) 於(yu) 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和加強黨(dang) 的建設的各項決(jue) 策部署,提出加強和改進全局黨(dang) 的建設的意見建議,製定工作計劃,抓好組織實施。
(四十一)負責局機關(guan) 和指導局屬單位黨(dang) 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製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zheng) 。
(四十二)按照學習(xi) 宣傳(chuan) 和執行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負責局機關(guan) 和指導局屬單位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學習(xi) 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主題教育。
(四十三)負責局機關(guan) 思想政治、意識形態工作,指導局屬單位抓好思想政治、意識形態工作。
(四十四)對局屬單位各級黨(dang) 組織、黨(dang) 員領導幹部落實黨(dang) 建責任製、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十五)指導局屬黨(dang) 組織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督促指導局
屬黨(dang) 組織按期換屆、黨(dang) 員發展、教育和管理,組織直屬機關(guan) 黨(dang) 務工作者的教育培訓。
(四十六)負責局屬機關(guan) 工會(hui) 、共青團、婦聯工作等群眾(zhong) 組織工作,統籌統戰、雙擁等工作。
(四十七)責黨(dang) 的紀律檢查工作和黨(dang) 風廉政建設。
(四十八)指導局主管的社會(hui) 組織黨(dang) 的建設工作。
(四十九)負責統籌協調各級對我局的巡察巡視及問題整改工作。
(五十)牽頭組織局黨(dang) 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hui) ,指導機關(guan) 和局屬單位各級黨(dang) 組織召開組織生活會(hui) 。
(五十一)宣傳(chuan) 貫徹關(guan) 於(yu) 離退休人員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五十二)以政治建設為(wei) 統領,著力加強離退休人員政治建設、思想建設和黨(dang) 組織建設,落實走訪慰問製度。
(五十三)落實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組織離退休幹部閱讀文件、參加重要會(hui) 議和重大活動,參觀學習(xi) ,及時通報重要情況。
(五十四)落實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負責離退休人員的健康體(ti) 檢、生活福利等工作。
(五十五)負責管理離退休人員活動場所,組織離退休人員開展活動。
(五十六)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開展局係統離退工作人員業(ye) 務培訓。
(五十七)會(hui) 同有關(guan) 處室及家屬辦理機關(guan) 離退休人員喪(sang) 葬和
善後處理事宜。
(五十八)承辦局黨(dang) 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條 政策法規科。對應市局政策法規處、規劃和自然資源督察處、信訪與(yu) j9九游会网页版登录入口處等3個(ge) 處室的工作,主要職責是:法治政府建設;“放管服”改革;行政訴訟、複議;信訪受理事項;j9九游会网页版登录入口等工作。具體(ti) 職責如下:
(一)負責編製規劃自然資源年度法製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規劃自然資源地方性法規、規章、縣政府規範性文件送審稿的起草、審查、論證及送審工作,負責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備案、公布和清理工作。
(二)負責重大行政決(jue) 策的合法性審查。
(三)負責統籌管理政務服務事項,組織開展本係統內(nei) 行政權力清單和公共服務事項清單的編製、調整、公布。
(四)組織協調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協調和配合行政公益訴訟相關(guan) 工作。
(五)負責推進規劃自然資源係統普法工作。擬定規劃自然資源係統法治宣傳(chuan) 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局法律顧問單位的管理工作。
(七)推進規劃自然資源係統依法行政。
(八)統籌協調謀劃全麵深化改革工作。
(九)統籌協調規劃自然資源行業(ye) 信用體(ti) 係管理,規範信用目錄管理和信用信息歸集公示工作,依法實施信用獎懲。
(十)擬訂規劃和自然資源督察有關(guan) 規章製度、工作規則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一)負責對接督察處,統籌協調有關(guan) 單位配合國家自然
資源督察成都局開展的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督察工作,並督
促有關(guan) 單位對督察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十二)承擔規劃自然資源督察工作,根據授權,組織開展
對有關(guan) 單位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並督促整改。
(十三)受理、錄入、交辦、轉辦、督辦信訪事項;統籌自然資源部、市信訪辦、縣信訪辦等上級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提供信訪事項有關(guan) 谘詢服務。
(十四)建立健全局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製度,統籌協調指導局係統重大決(jue) 策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十五)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十六)研究、分析信訪工作情況,提交局相關(guan) 單位、科室開展調查研究,完善和改進工作。
(十七)負責上級交辦及本局公開信箱群眾(zhong) 投訴、谘詢、建議的處理。
(十八)受理、交辦、轉送、協調縣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事項。
(十九)督促局屬相關(guan) 單位、科室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guan) 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十)組織編製我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二十一)統籌局係統網站管理和政務新媒體(ti) 管理。
(二十二)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公平競爭(zheng) 審查、標準化建設有關(guan) 的其他職責。
(二十三)承擔維護穩定和綜合治理工作。
(二十四)承辦局黨(dang) 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行政審批服務科。對應市局行政審批處、規劃和自然資源督察處(負責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等2個(ge) 處室的工作,主要職責是:優(you) 化營商環境;行政審批服務;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核實等工作。具體(ti) 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係統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工作。
(二)負責開展行政審批事項的業(ye) 務流程優(you) 化工作。
(三)統籌行政審批的事中事後監管,負責製定監管規則,組織開展行政審批監管工作。開展本係統行政審批事項的統計分析,負責對局機關(guan) 的行政審批開展檢查督導。
(四)負責製定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製度及規則,指導、監督本縣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有關(guan) 工作,組織研究處置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等重大問題。負責辦理縣級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項目的竣工規劃核實。
(五)負責本係統營商環境改革,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
(六)組織推進局機關(guan) 行政審批服務便民化、標準化和相關(guan) 電子政務工作。
(七)負責行政審批項目的申請受理、要件材料審查、審批結果發放等工作,具體(ti) 管理局機關(guan) 政務服務窗口。
(八)牽頭推進“多規合一”生成項目,負責統籌“多規合一”業(ye) 務協同平台的管理。
(九)計算劃撥土地收益金、繳納執法隊罰款、開具往來票據。
(十)負責規劃自然資源行業(ye) 信用體(ti) 係建設工作。
(十一)重大項目牽頭統籌及任務下發工作。
(十二)承辦局黨(dang) 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 自然資源調查登記科。對應市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處、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處、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處、科技與(yu) 信息化處等4個(ge) 處室工作,其中將對應科技與(yu) 信息化處的行政職能委托規劃和自然資源信息中心行使。主要職責是:土地房屋權屬糾紛調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測繪行業(ye) 監管;指導監督不動產(chan) 確權登記工作;全縣地形圖管理等工作。具體(ti) 職責如下:
(一)落實市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jia) 的政策措施及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jia) 規劃和計劃。
(二)落實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統計分析評價(jia) 的指標體(ti) 係、技術標準和全市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jia) 製度。
(三)定期組織實施土地、水、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分析評價(jia) ,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開展特殊用地調查。
(四)組織實施全縣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zhuan) 項調查監測評價(jia) 。
(五)承擔應急監測及重點區域、特定對象的專(zhuan) 題監測。
(六)負責遙感監測數據的采集、生產(chan) 和共享應用。組織建設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jia) 數據庫和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信息共享。
(七)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jia) 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
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八)負責擬定、落實和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chan) 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chan) 測繪、爭(zheng) 議調處、成果應用的製度、標準、規範和政策。
(九)指導監督水流、森林、山嶺、草原、 荒地、灘塗、濕地及國家公園為(wei) 主體(ti) 的自然保護地等所有自然資源和自然生態空間確權登記工作。
(十)指導監督不動產(chan) 確權登記工作,規範不動產(chan) 登記窗口運行。
(十一)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chan) 權籍調查、不動產(chan) 測繪、權屬爭(zheng) 議調處等工作。
(十二)承擔重大權屬爭(zheng) 議的調處工作。
(十三)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chan) 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統籌數據庫建設;建立成果管理和動態更新機製,指導監督各類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匯交、共享和更新。
(十四)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不動產(chan) 登記人員、專(zhuan) 用印章、權屬證書(shu) 、登記證明。
(十五)指導登記機構的隊伍建設。
(十六)組織起草測繪地理信息政策、製度、標準、規範。擬訂測繪地理信息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十七)建立和管理測繪基準和測繪係統,負責測量標誌保
護和審批建立相對獨立平麵坐標係統,統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
務係統建設和運行維護,負責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管理。
(十八)組織實施民用航空航天遙感影像統籌、基礎測繪、地下管線普查、地理信息資源等框架建設。
(十九)負責地理信息成果與(yu) 地圖管理,承擔基礎測繪成果和涉密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的審批,監督實施測繪成果匯交,指導測繪地理信息業(ye) 務檔案管理,審查向社會(hui) 公開的地圖,協同擬訂界線標準畫法圖。
(二十)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chuan) 教育,監督互聯網地圖服務,推進測繪文化、地理文化、眾(zhong) 創空間等建設工作。
(二十一)負責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審批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測繪執業(ye) 資格注冊(ce) 。
(二十二)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指導公眾(zhong) 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製,組織開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管理與(yu) 應用,組織、指導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二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安全、保密、質量、信用和外國組織(個(ge) 人)來渝測繪等行業(ye) 監督管理。
(二十四)承擔規劃自然資源監管的測繪技術支持,開展本區域內(nei) 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二十五)承辦局黨(dang) 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地質礦產(chan) 科。對應市局礦產(chan) 資源管理處、地質勘查管理處等2個(ge) 處室工作,其中將對應地質勘查管理處的行政職能委托地質環境監測站行使。主要職責是:執行礦產(chan) 資源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chan) 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chan) 資源審批管理、礦產(chan) 地戰略儲(chu) 備工作。實施礦山儲(chu) 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chan) 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ti) 係。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具體(ti) 職責如下:
(一)擬訂、落實和執行礦產(chan) 資源戰略和政策,實施礦產(chan) 資源規劃,負責礦產(chan) 資源相關(guan) 專(zhuan) 項規劃。擬訂優(you) 勢和重要礦產(chan) 目錄,組織劃定優(you) 勢和重要礦產(chan) 資源礦區。
(二)擬訂、落實和執行礦業(ye) 權管理政策和礦產(chan) 資源政策,管理礦業(ye) 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組織編製礦業(ye) 權出讓項目計劃。擬訂、落實和執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you) 勢礦產(chan) 管理政策,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you) 勢礦產(chan) 的開采總量控製及相關(guan) 管理工作。
(三)承擔礦業(ye) 權出讓、審批登記發證及礦業(ye) 權市場建設。組織調處礦業(ye) 權重大權屬糾紛,負責礦業(ye) 權標界、清理等工作。
(四)負責礦業(ye) 權管理信息化建設,負責管理礦業(ye) 權數據庫。承擔礦業(ye) 權出讓轉讓公示公開,承擔礦業(ye) 權管理有關(guan) 信息公示公開工作。
(五)擬訂、落實和執行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管理製度、標準規範和礦產(chan) 工業(ye) 一般指標。承擔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評審、備案、統計和信
息發布,負責儲(chu) 量數據庫建設。負責壓覆礦產(chan) 資源審批和礦產(chan) 地
戰略儲(chu) 備工作,實施礦山儲(chu) 量動態管理,組織礦產(chan) 資源現狀調查。
(六)擬訂、落實和執行礦產(chan) 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政策、標
準,組織開展礦產(chan) 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價(jia) 及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應用。
(七)監督指導礦產(chan) 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組織開展重要礦產(chan) 品市場監測、開發利用統計及礦產(chan) 資源開發利用形勢分析,建立礦產(chan) 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ti) 係。組織開展礦業(ye) 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開展異常名錄管理。負責監督指導采礦權人在依法批準的礦區範圍內(nei) 采礦。
(八)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的匯交、保管、利用、抽查的監督管理,執行地質資料數據資源管理製度和標準,指導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工作。
(九)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組織開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跡調查,執行古生物化石保護政策、規劃和標準。
(十)負責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頁岩氣等油氣資源勘察開發及保護的監督管理,承擔促進油氣資源勘察開發的有關(guan) 協調
工作,管理油氣礦產(chan) 督察員。
(十一)承辦局黨(dang) 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 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對應市局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處、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處等2個(ge) 處室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國有土地出讓、劃撥;集體(ti) 建設用地審批;負責委托編製和修訂全縣基準地價(jia) ;負責土地批後監管(批而未供、閑置土地處置);
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方麵的事宜。具體(ti) 職責如下:
(一)根據國家和我市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擬訂自然
資源資產(chan) 有償(chang) 使用製度、自然資源市場化配置、集體(ti) 所有自然資源有償(chang) 使用的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國家和我市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擬訂自然資源資產(chan) 交易規則,指導建立自然資源交易平台,組織開展市場調控,指導、監督自然資源交易平台開展市場交易。
(三)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劃撥、出讓、租賃、作價(jia) 出資(入股)的審查(審批);指導、監督集體(ti) 所有自然資源的出讓、租賃、作價(jia) 出資(入股)實施。擬訂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支持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的政策措施。
(四)擬訂自然資源資產(chan) 分等定級價(jia) 格評估的製度、標準、規範,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jia) 格體(ti) 係(含基準地價(jia) 、標定地價(jia) 等)。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等級和價(jia) 格監測,監督管理土地評價(jia) 評估中介機構和人員,監督土地評價(jia) 評估行業(ye) 協會(hui) 。
(五)根據國家和我市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擬訂和執行自然資源市場監測監管製度並監督實施,開展自然資源市場動態監測和監管,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ti) 係。
(六)根據國家和我市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擬訂和執行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政策和考核評價(jia) 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準入目錄、負麵清單執行情況監督。
(七)根據國家和我市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擬訂和執行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和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政策並監督實施,建立健全建設用地利用評價(jia) 體(ti) 係和考核機製,開展節地技術和模式推廣應用。承擔用地審核工作,組織實施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jia) 工作。
(八)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管理綜合性政策、製度。
(九)組織編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綜合性保護、使用規劃。擬訂、落實和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使用標準。擬訂縣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清單。
(十)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統計製度,擬訂和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價(jia) 值評估標準、程序、方法、準則和資產(chan) 核定辦法。組織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清查、統計。
(十一)組織編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報告製度,承擔縣政府向縣人大報告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的報告工作。
(十二)擬訂國有土地儲(chu) 備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儲(chu) 備整治管理工作。擬訂國有土地收購政策。
(十三)建立考核評價(jia) 監管體(ti) 係,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考核。
(十四)承辦縣政府審批的改製企業(ye) 國有土地資產(chan) 處理工作。
(十五)承辦局黨(dang) 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國土空間規劃科。對應市局總體(ti) 規劃處(村鎮規劃處)、中心城區規劃處、主城新區規劃處、渝東(dong) 北渝東(dong) 南區縣規劃處等4個(ge) 處室工作,主要職責是:承擔縣域國土空間規劃編製、城市總體(ti) 規劃、控製性詳細規劃編製、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鎮鄉(xiang) 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村規劃編製和實施工作。組織劃定全縣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nong) 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製線。具體(ti) 職責如下:
(一)負責國家戰略和上級總體(ti) 安排部署涉及國土空間保障的規劃統籌和自然資源調配工作。
(二)負責擬訂全縣國土空間總體(ti) 規劃和村鎮規劃相關(guan) 政策、製度、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市和“一區兩(liang) 群”、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等跨區域國土空間規劃編製、報批、備案、維護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統籌協調永久基本農(nong) 田控製線。負責統籌協調全縣永久基本農(nong) 田和耕地、生態保護紅線目標,以及建設用地指標。
(五)負責對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保護的專(zhuan) 項規劃進行統籌平衡。
(六)負責開展國土空間發展宏觀戰略的相關(guan) 研究,組織國土空間規劃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編製調研成果。
(七)負責統籌建設規劃,參與(yu) 編製土地年度利用計劃。
(八)負責參與(yu) 研究製訂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協調總體(ti) 規劃與(yu) 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的銜接問題。
(九)負責協調和參與(yu) 長江經濟帶與(yu) 周邊區域協同發展的重大規劃、重點政策的研究和製定工作。
(十)負責組織開展全縣資源環境承載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jia) 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開展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工作。
(十二)承擔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編製和實施的綜合信息統計等工作。
(十三)負責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管理工作。
(十四)牽頭開展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鄉(xiang) 村振興(xing) 規劃的有關(guan) 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國土空間規劃及其整體(ti) 係統統籌工作。負責城區規劃、詳細規劃及鎮、鄉(xiang) 村規劃等有關(guan) 法定規劃和專(zhuan) 項規劃的編製等工作。
(十六)承擔城區規劃實施政策研究,統籌協調城區規劃實施工作,負責統籌城區近期建設規劃工作。
(十七)指導及承擔城市設計工作(承擔不涉及控規強製性內(nei) 容修改的重要地塊城市設計的編製和管理工作)。
(十八)擬訂和執行全縣詳細規劃(城鎮開發邊界內(nei) )、城市設計的政策、製度、標準、規範。
(十九)牽頭開展全縣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城市更新與(yu) 提升有關(guan) 工作。
(二十)負責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工作。
(二十一)協調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軍(jun) 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
(二十二)組織編製縣域、城區和跨區域綜合交通體(ti) 係規劃及交通基礎設施等國土空間規劃,負責對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其他縣級交通專(zhuan) 項規劃進行綜合平衡,統籌交通基礎設施對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需求。
(二十三)組織開展有關(guan) 交通專(zhuan) 項規劃編製研究。
(二十四)負責全縣曆史文化名城保護總體(ti) 規劃及專(zhuan) 項規劃編製。
(二十五)負責曆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傳(chuan) 統風貌區、曆史地段和曆史建築等曆史文化資源保護範圍內(nei) 的詳細規劃修改工作。
(二十六)承擔重要節點區域空間形態和建築風貌有關(guan) 專(zhuan) 項規劃的編製和管理工作。
(二十七)組織開展重大市政、交通、文化風貌等專(zhuan) 項規劃的編製、報批、備案工作,組織開展有關(guan) 市政規劃研究,負責對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其他市政、交通、文化風貌等專(zhuan) 項規劃
進行綜合平衡,統籌市政、交通、文化風貌等設施對國土空間開
發利用的需求。
(二十八)承辦局黨(dang) 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 工程規劃管理科(豐(feng) 都縣規劃委員會(hui) 辦公室)。對應市局重點規劃處(重慶市規劃委員會(hui) 辦公室)、建築規劃處、交通規劃處(行政審批)、文化風貌處(行政審批)、市政規劃處(行政審批)等5個(ge) 處室工作。主要職責是:承擔縣規劃委員會(hui) 工作;負責全縣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工作;承擔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規劃管理工作。具體(ti) 職責如下:
(一)承擔縣規劃委員會(hui) 日常工作。負責縣規劃委員會(hui) 工作規則、各項製度的起草工作;研究全縣規劃工作重要事項;負責縣規劃委員會(hui) 審議事項貫徹落實情況的督查、督辦;對縣政府有關(guan) 部門、管委會(hui) 、鄉(xiang) 鎮街道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履行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縣規劃委員會(hui) 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各類規劃事項的綜合管理,篩選統籌重點事項,負責縣規劃委員會(hui) 有關(guan) 會(hui) 議議題準備和會(hui) 務組織工作,對會(hui) 議審議事項組織推進,細化落實。
(三)負責建立縣規劃委員會(hui) 專(zhuan) 家庫,充分發揮專(zhuan) 家智庫作用。組織邀請國內(nei) 相關(guan) 專(zhuan) 家開展重點論證評審,為(wei) 縣規劃委員會(hui) 及其辦公室科學決(jue) 策提供基礎依據。組織編製需要專(zhuan) 家參與(yu) 審查谘詢服務工作事項清單,明確專(zhuan) 家工作方式。
(四)承擔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重大項目的管理、調查研究、統籌協調和匯總分析等工作;負責建立全局重大項目管理相關(guan) 規章製度;組織全局重大項目清單編製;組織重點前期工作項目的實施和可行性論證。
(五)承擔全局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保護與(yu) 利用重大項目庫建設;負責確定重大項目庫類型和範圍,負責重大項目庫項目的遴選和更新維護;參與(yu) 重大項目庫項目的立項、實施、結題的評審;負責定期收集全局重大項目實施情況,加強統籌協調,對重大項目進展情況、存在問題等匯總分析,進行跟蹤督辦。
(六)執行國土空間交通規劃相關(guan) 政策、製度、標準、規範。
(七)負責城區交通規劃控製線的管理工作。
(八)執行自然資源文化和曆史文化名城文化相關(guan) 政策、製度、標準、規範。
(九)組織開展自然資源文化和曆史文化名城文化的挖掘、研究、保護和利用工作。
(十)負責自然資源文化和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
區、傳(chuan) 統風貌區、曆史地段、曆史建築的普查、組織認定、規劃
保護等工作。
(十一)負責曆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傳(chuan) 統風貌區、曆史地段和曆史建築等曆史文化資源保護範圍內(nei) 的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土地管理。
(十二)負責曆史建築的保護修繕規劃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曆史文化名城保護利用評估和考核。
(十四)負責組織本縣鄉(xiang) 村傳(chuan) 統風貌的係統調查和元素提煉工作,組織鄉(xiang) 村風貌的設計引導。
(十五)擬定和執行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和建築規劃管理政策、製度、標準、規範、導則。
(十六)承擔重要建築空間形態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核發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與(yu) 選址意見書(shu)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配合開展批後監管、竣工規劃核實和土地核驗工作,組織開展未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項目用地預審與(yu) 選址論證。
(十七)牽頭負責城市美學有關(guan) 工作,統籌城市特色風貌塑造工作。
(十八)承擔土地出讓或劃撥後建築工程項目的詳細規劃修改工作。
(十九)承擔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規劃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出讓或劃撥前的用地規劃條件細化及空間形態論證等工作。
(二十)承擔重要建(構)築物的方案征集組織和管理工作。
(二十一)承擔跨江大橋、城市公共空間以及景觀敏感區域的交通市政項目風貌管理工作。
(二十二)負責市政規劃相關(guan) 政策研究、製度建設、標準製定和規範化管理工作。
(二十三)統籌重大市政項目建設需求和時序安排。
(二十四)負責縣城城區市政規劃控製線的管理工作。
(二十五)統籌、指導、協調市政規劃管理工作。
(二十六)牽頭負責招商引資工作。
(二十七)承擔局黨(dang) 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 自然資源保護科。對應市局耕地保護監督處、國土空間生態修複處等2個(ge) 處室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設施農(nong) 用地、臨(lin) 時用地、集體(ti) 建設用地審批及批後監管工作;負責耕地衛片執法、耕地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方麵的事。具體(ti) 職責如下:
(一)負責綜合統籌全局與(yu) 耕地保護相關(guan) 的各項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耕地保護決(jue) 策部署,擬訂並監督實施耕地保護政策。
(二)組織實施永久基本農(nong) 田特殊保護,承擔永久基本農(nong) 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
(三)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監督管理,承擔非農(nong) 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補充新增耕地的有關(guan) 工作。
(四)承擔涉及新增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農(nong) 村建設用地複墾項目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建設類臨(lin) 時用地複墾。
(五)擬訂和執行設施農(nong) 用地管理工作措施,指導監督設施
農(nong) 用地管理工作。
(六)負責耕地保護工作與(yu) 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工作的銜接。
(七)牽頭耕地保護監督信息化建設工作。
(八)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
(九)負責生態資源、生態安全、生態保護、生態修複等生態環境工作。
(十)擬定和執行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礦山生態修複等國土空間生態修複政策及標準。
(十一)組織編製及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複專(zhuan) 項規劃。
(十二)組織生態保護補償(chang) 相關(guan) 工作。
(十三)製定合理利用社會(hui) 資金進行生態修複的政策措施。
(十四)組織開展生態修複政策宣傳(chuan) 和創新技術推廣應用工作。
(十五)承辦局黨(dang) 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一條 土地征收事務中心。對應市局國土空間用途管製處工作,負責承接市建設用地事務中心相關(guan) 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縣集體(ti) 土地的征收、拆遷、安置、補償(chang) ,並計算參保。具體(ti) 職責如下:
(一)按照國家發布的國土空間用途管製製度規範、技術標準和國土空間區域準入政策,結合實際擬訂製度規範、技術標準和區域準入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編製管理並組織實施土地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城鄉(xiang) 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和實施。
(三)組織擬訂、執行國土空間區域準入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四)組織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農(nong) 用地轉為(wei) 建設用地;負責統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工作。
(五)承擔國務院、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審查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六)承擔全縣臨(lin) 時用地審批工作。
(七)建立健全用途管製信息係統,對區縣(自治縣)國土空間用途管製實施開展監測評估,建立反饋和糾錯機製。
(八)承擔集體(ti) 土地征收監督管理職能。
(九)對接、承擔市建設用地事務中心相關(guan) 工作。
(十)承擔土地征收事務中心“三定”方案中的工作職責。
(十一)承辦局黨(dang) 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信息技術服務中心。對應市局科技與(yu) 信息化處1個(ge) 處室及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信息中心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信息化建設、檔案管理、業(ye) 務數據管理工作,承擔不動產(chan) 基礎測繪工作。具體(ti) 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市科學技術發展方針政策,組織擬訂和實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計劃和管理製度。
(二)統籌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科技項目管理,編製科技項目計劃清單,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項目。
(三)擬訂和執行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技術標準、導則、規範等。
(四)負責組織科技創新攻關(guan) 能力建設和科技成果管理。指導科技成果轉化與(yu) 應用。
(五)負責科學技術普及工作。
(六)承擔對外科學技術交流合作。
(七)組織擬定和實施規劃和自然資源係統網絡安全與(yu) 信息化發展規劃及其計劃。
(八)承擔規劃和自然資源係統網絡與(yu) 信息安全監管。
(九)負責統籌全縣規劃和自然資源信息化項目管理,編製信息化項目計劃清單,組織全局綜合性、樞紐性、基礎性信息化項目實施與(yu) 督辦。
(十)負責統籌全縣規劃和自然資源信息資源共建、共享與(yu) 開放管理。
(十一)對接、承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信息中心工作。
(十二)承擔規劃和自然資源信息技術服務中心“三定”方案中的工作職責。
(十三)承辦局黨(dang) 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接和承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工作。承辦局黨(dang) 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 土地儲(chu) 備整治中心。對應市國土整治中心、市土地儲(chu) 備整治中心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承擔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chu) 存以備供應土地工作;負責農(nong) 用地整治工作。具體(ti) 職責如下:
(一)承擔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及曆史遺留礦山生態修複等工作。
(二)承擔國土空間曆史遺留生態修複相關(guan) 工作。
(三)對接、承擔市國土整治中心、市土地儲(chu) 備整治中心相關(guan) 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三定方案”中的職責。
(五)承辦局黨(dang) 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五條 地質環境監測站。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委托授權對應市局地質勘查管理處工作,負責承接市局地質環境監測總站相關(guan) 工作。主要職責是承擔地質災害預防、監測預警;負責編製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年度防災方案及應急預案;負責組織地質災害排查、檢查、巡查;負責地質災害認定等工作。具體(ti) 職責如下:
(一)監督管理地質勘查行業(ye) ,落實和執行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政策和製度。編製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重要礦產(chan) 勘查工作,負責項目年度計劃管理和成果效益評估。
(三)組織申報地質調查和礦產(chan) 勘查項目。
(四)落實和執行地質災害防治標準;組織實施和監督地質
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jia) 、監測預警和
綜合治理工作。
(五)依法管理地質災害防治機構資質,監督管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六)監督管理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七)組織開展地下水監測,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引發的地麵沉降等地質問題。
(八)匯總分析地質勘查成果、地質災害防治情況和地質勘查行業(ye) 情況。
(九)負責承接地質環境監測總站相關(guan) 工作。
(十)負責環境監測站“三定方案”中的職責。
(十一)承辦局黨(dang) 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